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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审价机构是否有权推翻监理和业主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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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问题经常碰到,中价机构审价时看到签证价高了,就不由分说,减了再说,问:中介审价机构是否有权推翻监理和业主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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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
1.签证本身的合理性。
签证本身,必须经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签认才有效。而且不能与合同精神相抵触。这样的签证才会有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如有与招标文件精神实质性抵触的,该部份合同条款无效,以招标文件相关精神为准。
3.针对装饰工程,在其包干范围内的材料价格,如签证未反映该材料的品牌、规格、档次有实质性的改变,则其材料价格的提高的签证将不会被认可。对于清单招标的工程,也就是看其项目特征有无导致价格变化的实质性变化。
4.由于目前许多监理和甲方相关人员并无造价方面的计量计价能力,对于其做出的计量、计价错误的部份,也就是与法规、合同不相符处,也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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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凤凰  发表于 2011-12-31    第2条在哪里有?翔宇请参照招标法和新发布的招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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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多相关讨论,可参考:
http://bbs6.zhulong.com/forum/detail597326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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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1、什么是签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顺势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设计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诶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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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审计结构是没有理由推翻签证的,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签证的有30个地方的说明,有空了大家不妨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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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证是一种特殊产物,从法律上说有点象一种补充协议,中介审价机构要推翻有点难,但是中介审价机构有权也有责任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独立判断,那才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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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
1、经济签证属补充协议性质,即使与原合同矛盾,也应以后签的经济签证为准。只要签署得有效力(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签章程序),建设单位是不能推翻的,审计单位代表谁?更无权推翻。
2、合同条款中有这么一条:“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我认为经济签证就属于这种性质,它的效力比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更高。
3、经济签证的协议性质只要不违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就受合同法保护。即使与部门规章或规范等相矛盾,经济签证仍然有效,因为法律大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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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看业主对中介的授权,实际上很多签证是监理只确认事实,由中介去审核造价,若签证明显不合理,中介有权向业主反映,由业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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