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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是否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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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施工单位承建某建设单位新建教学楼工程,原设计楼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要求改为地砖面层,此项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约80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变更手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在变更单上签字确认。按照该工程所在地县政府印发的《××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50万元以上的,且变更后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由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批准,其中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的,会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以该项工程变更未报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批准为由,拒绝支付该项变更价款。请大家讨论一下,施工单位是否有权拿到该项变更工程价款?如何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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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说的情况似乎是肥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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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看程序合不合法,如果变更程序符合国家的一些建筑、计价法规,而且已经施工完成,作为施工方该部分价款是该得的,因为《××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是地方性的规章,地方性法律也算不上,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高于地方的,但是如果没有施工,作为地方出台的一些规章来规范工程建设、合理控制造价是无可非议的。而且楼主所提问题责任方不在施工单位,而是建设单位没有按章办事,即使走司法途径施工方会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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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是合法的,已经进入结算审计阶段,工程肯定也是按变更施工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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