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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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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行性及操作步骤

近年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基本建设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在不断提升。为确保投资效益,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强制实行招投标,把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全面推向市场化运行轨道。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在建筑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得以稳步确立并深入发展,竞争已成为建筑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主要方式。招投标制度的施行,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与运营机制,以确保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标底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中标合同价、结算调整价等一系列工程计价活动,能够适应市场机制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下得以进行。这就使得我们传统的定额计价必然要尽快地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转变。正是适应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颁布实施,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规范执行基准日起,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将掀开崭新的历史篇章,全面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轨道。

一、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推进建筑业市场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是建筑业发展适应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在我国几十年“定额计价”与近年来“量价分离”计价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具体情况,稳步推进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发展要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完全可行的。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环节。长期以来,由于建筑产品投资与生产服务体系的多元化以及建筑产品生产周期、生产工艺、价格确定的单体性、相对连续性与多变性,我们一直未把建筑产品当成真正的商品,建筑产成品的定价也就没有完全遵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来确定。伴随着建筑业市场机制的建立发展,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建筑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与市场价格怎样通过市场规律中“竞争”与“价格”的辩证关系来合理确定,就成为基本建设领域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承发包计价、定价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标准定额计价管理模式,这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为我国通用定额体系的建立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要求,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动态管理机制,改革传统的定额管理与计价模式,实施了有利于市场竞价的"量价分离"。即: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单价分离,人、材、机的消耗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来确定,而定额中人、材、机的价格,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及其它费用)由各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自身实际自主报价。控制量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与项目工期,指导价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走向市场定价。这一改革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的初期,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在不断加快,“量价分离”计价办法中对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实施国家指令性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法定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实体消耗水平,不能准确反映各施工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不能全面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差别;无法保证各企业在投标竞价活动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实力竞争。因此,一种改革传统定额计价方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运而生。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实施对于改革传统计价模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首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定价”良性机制,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并与国际接轨建筑市场的必经途径。其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经济调节作用,实现公平竞争,有效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业主及施工企业计价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第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项目清单发布,可以有效规范招标单位的发包行为,淡化由于长期买方市场造成的发包方意旨主导现象,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并通过风险共担机制,促进招标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施工单位在竞标中必须对清单项目科学合理报价,因此要求各企业必须对本单位工程成本、利润水平进行认真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依据企业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确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精确报价,以求使自己的行业发展优势、综合实力水平通过投标竞价,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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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与国际接轨已是势在必行,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国际上通行已有上百年历史,规章完备,体系成熟。我省也即将推出工程量计价方式,这将给我省工程造价领域带来一场深刻革命,进一步推进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与国际惯例靠拢,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以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挑战。
一、现行工程计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将建筑产品列为商品经济的范畴,既然属于商品,那么其具体价格应该根据商品的社会价值由市场决定。而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形成的工程造价显然脱离了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难以反映建设工程的真正价值。
l、在组成工程总造价的定额单价虽然能够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但它是静态的单价,很难反映具体工程中千差万别的动态变化,无法在施工企业中实行有效竞争。
2、现行的费用定额计划经济的色彩非常浓厚,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等费率是固定不变的。每一个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报价都是采用相同的间接费率,这违背了市场的规律,不利于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下功夫,也使施工企业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无法展开良性的竞争。

3、现行的造价管理及招投标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工程招投标都以主管部门的指令为依据,发包方与投标方共用一本定额制定报价,施工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灵活的施工方案合理制定报价,因此往往使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成为是否能中标的关键因素,也导致施工企业之间互相盲目压价,从而产生恶性竞争。
4、建筑市场的不断更新发展,使得更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材料不断出现,相应的工、料、机水平也处于相对的变化中,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和更新速度肯定赶不上建筑市场的发展因此全面以预算定额来确定工程造价很难解决一些现实的复杂的问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征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事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并计算出总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较为客观合理的计价方式,它有如下特征,能够消除以往计价模式的一些弊端。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
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5、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6、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报价的项目构成、单价组成必须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加了报价的可靠性,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7、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即量由发包方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
8、工程量清单报价将推动计价依据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提高自己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思路

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采用国际惯例作为整体框架,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加以研究完善,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国际通行办法相统一,即:统一划分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统一计价表的形式,同时编制出相应的工料消耗定额。
2、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缠制,这是招标人编制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方报价的依据,也是竣工结算调整的依据,它应包括编制说明和清单两部分,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依据、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补充要求,施工工艺等特殊要求、以及主要材料价格档次的设定。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有关图纸、工程地质报告、施工规范、设计图集等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要求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编制的内容中除实物消耗形态的项目之外,招标方还应列出非实物形态的竞争费用。同时也要明确竞争与非竞争工程费用的分类。
四、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模式
1、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的程序中,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招投标文件,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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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了,经过20多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清单规范本身所规定的个别计算规则,在清单编制或报价时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某些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与愿景偏离的现象
这里以招标方和投标方在基础土方工程量的实际计算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清单附录中规定了清单项目的计算规则,其中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010101003为挖基础土方分项工程,计算规则是“按设计图视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工程招标方就是按照这个计算规则进行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最终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这种计算规则所具备的优点是简便了计算手续,使工程量的计算和项目编码变得简单而快捷,但这样计算出来的数据,却是一种虚数。因为在实际工程中,凡是构成大中型项目的基础土方工程,只要不采取基坑支护,一定要考虑工作面和土方放坡,甚至还要考虑机挖土方的上下坡道。在总包单位进行分包时都是按照实挖体积计价的。清单报价时,实方单位体积是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的,而虚数单位体积没有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因此投标方在报价时是一定还要进行二次计算的,计算时要考虑土方开挖时的全部增量因素,计算出尽量接近实际的土方工程量。然后计算出实际土方量与清单土方量的比例系数后进行报价。这就违背了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而投标人根据已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报价。实际上在这一分项工程中,投标人的计算量要远远超过招标人。
相关行业改革的不同步,增加了实际操作过程中清单报价的工作量
这里以关于门窗工程的计算单位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在装饰工程中,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门窗工程以“樘”为计算单位进行编码。那就是说,相同类型的门窗只要规格不同都要单独编码。这就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加大了清单编码的工作量;其二是给报价增加了麻烦。因此,应考虑以面积为计算单位进行编码。
门窗工程是装饰工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门窗型号也特别多。在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仅金属窗一项,就提供了9位统一编码清单项目9种:推拉窗、平开窗、固定窗、百叶窗、组合窗、彩板窗、塑钢窗、防盗窗、格栅窗。而每一种又可细分为多种类型。如塑钢窗就有平开、推拉、固定及悬窗之分,还有单玻、双玻之别。因此在一项工程中,不同类型及规格的门窗是多种多样的。以笔者亲历的一项3.5万平米的住宅工程为例,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以“樘”为计算单位进行编码,仅塑钢窗一项就有19项编码。如果以面积为计算单位,只要是同一类型、而不同规格的都可以合并成一个相同编码,那么就可以合并成固定、平开、上翻、推拉4种类型,只用4个编码就解决了问题。这就大大减少了编码和报价的工作量。
以上只是编码形式,而在实际操作中,门窗定货计价都是以面积为单位而不是以“樘”为单位进行的。清单编码以“樘”为单位,报价时还要根据每樘门窗的面积按单位面积的价格进行折算。这就明显地、没有必要地增加了清单报价的工作量。笔者认为,选择确定清单计算单位,关键是要和市场实际运作相结合。
清单计价规范中有部分清单项目按一些特征分别编码,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实际的意义
以现浇混凝土梁按梁(板)底标高这个特征分别编码来详细解说这个问题。
规范附录A.4.3是现浇混凝土梁,共列6项9位编码。在“项目特征”一栏中,需要描述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梁底标高”。其要求可以理解为,混凝土梁其他所有参数相同,如梁的截面相同、强度等级相同,只要梁底标高不同,都要分别编码。而且有的工程项目在清单编码时就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的,有的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编制的范本和应用指南也是这样的。当然,这是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编码,是无可非议的,但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
比如相同框架梁,第一层梁底标高3.0米,第15层梁底标高49.2米。在浇筑过程中,无论梁底高低,其混凝土的消耗量和预算价格都是相同的。梁底标高不同,区别只在于混凝土的垂直运输费用以及高层施工降效的影响。但这两项费用的增加内容,分别包含在工程项目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和高层建筑超高费中。所以,不同梁底标高单独编码没有任何意义,徒然增加没有必要的工作量。
清单计价规范里面还存在有待继续完善的地方
规范附录A中开列了预制混凝土柱、梁、板、屋架、楼梯等构件的编码。在“工程内容”一栏中,都有“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构件制作、运输”等内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是指现场预制还是构件厂预制。附录中仍然是预制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单独编码,模板在措施项目中报价。问题是,大、中型混凝土构件是不允许现场预制的,特别是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必须是经过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构件厂才有资格预制。在实际工程项目中,预制混凝土构件也都是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厂制品。因此,在招投标清单报价时,报价方也必定是根据预制构件的购入价格进行报价,不可能再把购入价格拆分成混凝土、钢筋、模板后分别报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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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及风险责任的划分。工程量清单应体现建施双方的真实意愿,又要公平公正。建议清单分两部分:实体消耗费用,措施性消耗费用。对实体性消耗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实体消耗编制清单后连同施工图一并发售给投标人。由投标人对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进行核实。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则由投标人自负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核实并书面答复,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如果参加投标的单位太多,可以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予以控制。这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施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这样建施双方机会均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二、清单价的总价评定不能代替分部分项单价的评定。总价仅能代表投标人的总价意向。如果仅以此确定中标人则很可能造成国际上也常见的低价中标,高额索赔的现象。这一现象虽然常见但不合理,不仅建设单位投资难以控制,施工单位也有不讲诚信,恶意索赔之嫌。这显然有违于建施双方及政府的初衷,有失公平公正,也容易形成争议。
下面就两个实例来分析一下。实例一:甲公司锅炉大修,计划热管,冷管各换1000根。投标人之一的乙公司通过现场勘察认为热管应多换100根,冷管则应少换100根,。乙公司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投标法,对热管提高了报价,对冷管降低了报价并最终以低价中标。开始施工后乙公司通过做工作和甲公司技术人员达成协议多更换了热管,少更换了冷管。乙公司未违反合同,只是利用自身优势,略施小计就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事件本身似乎无可厚非,但实际上是乙公司利用自身优势造成相对劣势的甲公司投资失控,遭受损失,从这一意义上讲有失公允。
实例二:甲公司招标建设一宾馆项目,乙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将1000元/套的消火栓误写为100元/套(即使写对了,乙公司依然是总价最低)。实施后乙公司发现有误,双方争执不休。表面上看乙公司失误应自担风险,但实际是由于没有制度的控制使乙公司的失误由招投标阶段延续至实施阶段,造成争议,是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失误获得利益,乙公司则受到损失。此事件有“重大误解”之嫌,应予纠正。从以上两事例可以看出总价评定不能代替分部分项单价评定。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力参与竞争。评标不能走过场,半天就定标,对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也应认真评定。评标时对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进行询标程序,以确认单价。这样具体实施起来可能繁琐,但这毕竟是在招投标阶段,一旦形成合同就很难更改被动局面了。
三、清单报价要有利于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为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造价,确定造价的重要一环是结算。结算是建施双方根据合同、工程实际及市场情况重新核算双方交易价格,清单报价要有利于工程结算。本文第一条已解决清单项缺,量差问题,但对子目的调整未涉及。由于我国各地,各时间段人工、材料、机械、主材费用不近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结算中常见的是主要设备及材料价差问题。例如某公司住宅楼建设图纸标明地面为地板砖,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工程实施中甲方为保证地板砖质量指定了产品,但由于投标清单价中仅有综合报价,没有分列主材单价,结算时也就无法按甲方指定价去调差。有的材料有同期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参考,但由于材料质量不同价格相差很大,再加上投标策略的使用,结算时很难公平公正的解决此问题。所以建议清单报价表中一定要将主材价格单列,尤其对卫生器具、地板砖、面砖等价格差异大的材料和甲方有意控制的材料要单列。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议,并利于方便有效的进行调差。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难免失之偏颇,但我认为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国际惯例也好,先进经验也好,规章制度也好都是结合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争议,处理争议,是要让市场中的参与各方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真正靠自己的实力去赢得机遇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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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清歌版主继续将这个题目做下去。
山东省的也是今年刚刚换新定额。据了解还没有多少单位采用。原因有很多,一个是编制的草率。一个是还不适应这种做法。还有其他的原因,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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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蛮多地方开始实施这个办法了,我觉得清单对建设单位方便不少~
特别是暂定价方面~
清单的实行,可以对工程结算有巨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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