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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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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民工 赔偿有“法”
上传:caicaijiong 来源:眉山日报 [2007年9月17日]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其务工周期短、流动性大、绝大多数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问题,今年,我市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采取了新的举措,创造性地破解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参保后,这部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就能得到及时补偿,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参保问题,我市经过大量调研和周密测算,制定了符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确定了合理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的1.5%参保缴费;新建工程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在建工程按剩余定额人工费的1.5%一次性缴费。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手段促参保。凡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局须从严审核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企业未参保,一律不得发证,也不准施工。对原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暂扣或吊销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意见的出台,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有效分担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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