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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问题。
某高速公路招标中,业主对03版《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其中之一是对205节软基处理的换填片石明确是“205.11计量支付1.计量之(17)中规定“在软土地基处理中,由于换填片石前需清淤的土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
但是在清单中,将205-1-k换填片石的挖淤泥单独列入203-1-c的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数量中,并且该合同段设计图中,没有其它的挖淤泥项目。清单与图纸对照,清单上很明显的是换填片石的挖淤泥中单独列出报价的。投标单位投标时在205-1-k换填片石报价中也未计算挖淤泥费用。
中标后计量中,业主对挖除淤泥不单独计量,换填片石单价也是不能调整的。
业主的理由很充分,补充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的,换填片石的挖淤泥不予计量。
而施工企业也有一定理由,在工程量清单给的数量中换填片石的挖淤泥是单列的,并且数量与招标文件图纸上的换填片石的挖淤泥数量完全一致,显示其应单独计量支付;二是在合同签订合同文件校核工程量清单时也予认可;三是在投标报价中,换填片石单价并没有包括挖淤泥的费用;四是在图纸上也有此项目和数量;五是业主在招标时抓住投标人迫于中标并且低价才能中标的心理,诱导、误导投标人的欺诈行为,有违《合同法》之第五十二条。
请各位高手帮忙分析分析是与非,施工企业的理由正确吗?业主又将如何对施工企业的理由作出解释或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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