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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进度款时如何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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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工程基本都是清包给农民工队伍的,有的工程还是分包给分包单位的,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怎么样既能比较好的控制工程进度款,不至于超付外包的工程款,又能让 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而不影响工程的进度。
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来谈谈自己所在单位是如何做好这些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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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许多人在解决问题上比较重视正面教育和警告、处罚。这也倒没错,但必须懂得,解决问题的根本点在制度。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打个比方。老张和老李要平分一块蛋糕,两人都怕对方有私心,争着掌刀。就在他俩相持不下时,来了三个人。第一个人习惯于说教,讲了1个小时的大道理,没有多大效果。第二个人习惯于警告、处罚,警告掌刀的人:如果切割不匀,将处以五角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可张李二人似乎都有对策。第三个人习惯于制度研究,只定了一条规矩就解决了问题:不掌刀的先选,剩下的是掌刀的。
这个比方听起来有点像寓言故事。但它确实寓意深刻。包括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内的许多社会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把主要精力用到了说教上,并指望警告和处罚能产生很大效果,而在制度建设上投入的精力偏少。
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本点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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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TLJTZQQ在2009-10-22 21:56:00的发言: 我们许多人在解决问题上比较重视正面教育和警告、处罚。...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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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本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目前属于弱势群体,成为被社会关照的对象,实属建设市场发展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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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21: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浙江的项目以前执行过这个!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浙劳社监〔2007〕9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委)、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交通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工作;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交通行政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15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享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取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五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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