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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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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4: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办法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农垦、森工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
(三)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审以及资质证书的颁发和使用监管。
(四)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信用体系建设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五)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监督全省公路养护从业人员行为,发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六)负责对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查。
(七)依法查处全省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地)、农垦、森工及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培育本区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布、报送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三)承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业绩相关资料。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新成立公司验资报告)。
(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机具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条件详见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标准》。
第四章 资质申请、评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制度。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二类、三类资质原则上应从乙级开始申请,初次申请可对工程业绩暂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资格)核准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和办法,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后,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外埠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资质材料及审查程序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同。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从业单位需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复审的从业单位,将在资质证书中注明新的有效期。未及时申报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从业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对取得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给予暂停或吊销养护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质量低劣,重要部位质量不合格的;
(二)由于管理责任,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四)无故拖延工期的;
(五)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
(六)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暂停执业或吊销养护资质证书的从业单位将在黑龙江省交通网站进行公告。
暂停执业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执业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整改期内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吊销其养护资质证书。
被吊销养护资质证书的从业单位,一年内不予受理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申请。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审批部门变更手续。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证书颁发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黑交发[2004]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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