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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登记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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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5: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科学建立农村公路登记管理体系,加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登记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登记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县道的登记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经本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省公路局、省交通厅备案。
    乡道的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交通厅备案。
    村道的登记应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条   农村公路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按第三条规定的登记程序重新上报批准、备案。
    第五条   农村公路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讫点、里程、行政等级、技术状况、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具体登记表式另行制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登记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对于新增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公路,每年11月底组织一次补充登记。
    第七条   纳入省级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必须已经登记,且登记工作应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基础上开展,即:所登记农村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状况等公路基本属性,应与数据库一致;登记的上报、汇总、公示、批准、发布等流程,通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开展;登记信息在养护管理数据库中存档备查。
    第八条   批准登记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登记的,登记结果无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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