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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ihei

工头被抓,农民工封堵集团公司大门要钱到底给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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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现在国家也提倡,并下了很大的管理力度,廊坊地区这边每年都要有上级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而且都是从严处理。上述时间也基本是由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对于上述的各项责任分析完全同意1楼的观点。归根结底还是“ 自己的孩子自己领 ”,中国虽然人权提及的较少,但是良心、原则这类的东西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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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工程好多分包单位,其中掺杂了一些没有良心的包工头。缺少诚信,其实和总承包方没有一点关系。应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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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刚接触资料,明年准备考二建。表示看看法律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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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7: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包单位本身自己错误在先:不应该将该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李某,(李某实为中间商),可以说是总包单位本身就违法了。对这个问题,其实农民工与实际项目工程己发生了真正的劳动关系。所以我认为:农民工 参与了劳务分项工程的施工,属于与总包单位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行业总包单位承揽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应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而农民工实为项目施工的(各工种劳务人员)劳动主体。也应该是得到应得的劳务工资。所以本案总包单位是应该甩开“包工头”,直接支付班组劳务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李某与下面的人班组打伤了李某,由总包单位支付60余万赔偿是否合理?我认为这是另外的民事纠纷问题。从民事责任的构成来看,总包单位并不具备其中的支付要素。因此,让总包单位支付60余万赔偿我认为不合理。打伤人的人(动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族问题:任何民族问题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处理,没有享受法制以外的违法权和特殊的民族权限。回族的施工队它也是(中国国内56个民族之一),跟他讲道理!讲法规,任何中国公民都应该依理服人,依法治国),如个别人不跟你讲道理的,先是耐心教育,后是用法规治理。

请大家可分析如下:

1、           总承包单位如果不处理:后果是扰乱了建筑市场,违法必纠!依法严惩是必然的。

2、           劳务人员是事实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总包单位全额付清劳务工资,不得拖欠。
所为“包工头”李某也应该得到治伤治理,携款遣跑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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