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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能不能计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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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3: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接手监理工作,对施工本身之外的事项不是很理解,比如这个贷款利息能不能计入工程结算?求经验人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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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3: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单位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工程结算。因为它已经包括在施工单位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中,不能重复计算。

请见:《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2003】206号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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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3: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记入在建工程。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这是从会计的角度解释的,不知道大家还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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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3: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工程预付款,且对取消工程预付款之后的补偿措施未置可否的情况,承包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有理有据地和发包人交涉,或者在订立补充合同时即要求发包人明确取消工程预付款之后的补偿办法;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最迟在工程结算中要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要求。权利是需要主张的,施工合同履行中,施工企业应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并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下,慎重把握权利的有无及主张权利的时机和方式,才能将管理潜力转化为管理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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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3: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认定是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则脱离了客观实际,因为施工实践中,没有哪家施工企业能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成本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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