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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施工的临时工程能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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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水利工程投标时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其中里面有一项为交通道路15万,但实际实施时,施工单位未做任何道路(现有的道路已全部满足要求),业主认为施工单位实际没做,所以不予支付此15万临时道路费用,而施工单位坚持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不管做不做都应该支付给他们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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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原则上是不可以变更的,即结算时无论有无发生、发生多少,结算价格不变,所以一般的计量单位是“项”,一般应用在临时工程上

实际工程中,发生或未发生,施工单位总是以总价承包为由,会找业主想方设法要过来,如果业主的主管领导放宽一下,这个钱也就支付了。但从审计上来看好像行不通:没有干的工程怎么能够支付钱?有的合同有约定,超过单项价格一定百分比应按变更处理,可以按此约定对没发生的项目按变更处理,但施工单位一般都会想尽办法要到这个钱,有时也就是事在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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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临建道路1公里,而实际需要修3公里那么要不要变更或者索赔追加钱。如合同中某总价项目施工单位已经做了,但因为某种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需要再重新做一遍。那么,这个变更能批吗。

总价项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做了即便支付。但是也是在做了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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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是要给的,总价包死就是风险与收益共存,属于自负责任范畴,施工单位自理,但有的总价项目是为永久工程服务的,如果该项永久工程变更了,没发生,要扣除该总价临时工程相应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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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此类问题,要有依据,不能凭主观想象、认为而定论:

1、什么是总价承包?

2、有没有超出总价合同中约定幅度范围?

3、临时工程是作为承包的项目?还是作为项目承包部分中的措施费?

    弄清楚上述3个概念,现在再来回答此问题,第1、第2问题,我想每个人都容易理解如果是属第3个问题,作为承包项目,实际施工中未做,则属项目变更。不应计取这方面的费用。

    如果作为项目承包中的措施费,实际施工中未做,作为承包人也应计取。在这里要弄清楚措施费的概念,增减要具备的条件,利润和风险共存,这就是合同、08规范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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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背景来说我觉得应该给,交通道路按项来计,也就说不管这条临时道路多长,只要我做了.尽管只有1米,也是一项啊,所以就得给.如果总价承包不是按项而是按计量单位KM计,按就得按实际做了多少临时道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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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的规定,总价承包及单价承包的含义来说,个人认为既然为总价承包,那么该项工作不管做没有做都得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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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支付的,不管施工单位是否实施均应给予计量,除非合同另有要求,一般的情况下总价项目投标是按照比例分摊的,这是是做报价的一个简单原则,业主若不给应提出适当的理由!必要是可以收集证据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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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是要给的,总价包死就是风险与收益共存,属于自负责任范畴,施工单位自理,但有的总价项目是为永久工程服务的,如果该项永久工程变更了,没发生,要扣除该总价临时工程相应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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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q712067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5-18 17: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什么乱业主啊,既然是总价项目,不管做不做都要支付啊,按照那业主的逻辑,我多做了是不是他要多给呢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这部分钱肯定是要给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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