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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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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14: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审批对象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 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审批权限:
航道上临、跨河设施的审批,由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凡二至四级航道由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核备;凡五至六级航道,由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凡七级和等外级航道有县(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交通航道主管部门核备。
(三)审批标准:
1、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
2、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如下表,并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航道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最小距离(M) 70 60 50 26 22.5
3、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叉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航道垂直交叉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
4、四级航道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2m以下;五级航道以下河底管线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一点五米以下;
5、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
6、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即:
航道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净空最低尺度(M)净宽?净高 50?7 38?5 (18--22)?4.5 18?3.5
7、跨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即净高值H>H1+H2,H1为最大船舶空载高度(M),H1和H2如下表:
航道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等外级
H1(M) 16.5 16 12.5 9.0 8.5 8.0
电 力 线 电信线
电压等级(KV)1--10 35 110 220 500
H2(M) 1.5 2.0 2.0 3.0 6.0 1.5
(四)审批程序
1、报送申请: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当地航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区航道须报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受理),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说明修建的理由、种类、结构、规模、位置、地点等。
2、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必须将设施所处位置的航道平面图、断面图以及设施的总体布置图各一式三份,报送当地航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现场勘察: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和图纸,航道主管部门须派员到现场,勘察拟建设施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4、审查批准:
根据图纸及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发出批准文书;对不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要求的,按审批权限发出不批准文书,或由建设单位重新设计,另行报批。
对四级(含四级)以上等级航道(批准机关:省航道局)市处接到批准机关批复,处10日内予以批复;对五至六级航道(批准机关:市航道处)市处审核资料、现场勘察、作出批复10日内完成。(以上时间均为工作日)

5、定位放样:
经审查批准的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放样,经航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6、竣工验收:
批准建设的设施完工后,必须报请航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将有关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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