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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时应注意环境情况,采取针对措施,戴好防护用品。在楼板上作业应注意未覆盖的洞,防止坠落;在地下室、遂洞作业应有足够照明;在基坑、基槽内作业应检查有无塌方危险,若有须采取措施。
2、搬运仪器必须装箱上锁,并检查提环、背带背架及运输工具是否牢固,确实牢固方能搬运。搬运安在三角架上的仪器时,严禁平杠横抱,行走要谨慎,严防仪器碰撞脚手架、钢丝绳以及建、构筑物等。
3、仪器架设地点必须安全。高空作业时严禁在有危险的区域架设仪器,在冰冻地面上架设要防滑倒。踩脚手架入土时,用力不能过猛。
4、严禁用经纬仪直接观测太阳,以免伤人。
5、量距时应防止钢卷尺折断。穿跨障碍物或酸碱污染地段时,中间必须由人托尺,防止钢卷尺落地。量距时应注意环境,严防钢卷尺接触电线、电焊把线,崐以免损坏卷尺或触电。
6、距标尺、立花杆不得触及架空电线,更不得靠在电线上,不得用标尺、花杆抬物,也不得坐、靠在上面。
7、打木桩要选择合适的锤,除掉锤头飞刺,锤把应用活腊木杆。打锤应注意前后人员障碍物,被打的木桩或钢钉如有人扶持,打锤人与扶持人不准对面站立。禁止打飞锤。打锤时严禁戴手套。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司机
1.1 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 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 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 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10 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1 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12 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 指挥人员
2.1 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2 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2.3 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2.5 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爆破工操作安全规程
1、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制度等。爆破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设计。
2、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严格当日领用、当日清退,并记入班报表,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班报表。严禁乱丢乱放,工地应配雷管箱并上锁。
3、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工其他烟火。
4、导火索插入雷管后,应用雷管卡紧器卡紧,严禁用其他钳子卡、小木棒塞和用牙咬等办法来联接导火索和雷管。起爆药包需要多少加工多少,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乱放。
5、导火索要根据炮眼深度、数目、躲起爆安全距离和点炮时间而定,无绝对安全把握情况下,导火索最短不得少于1.2米。
6、向炮眼内装药时,应有木炮棍装填,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不可用力过猛,不得冲击起爆药包或从起爆药包中拉动雷管。
7、点炮前应检查,无关的人与物是否已经撤离安全距离以外,并用哨子报警。确认安全后才能点炮。
8、点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点炮数目在两个以上时,禁止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火、应使导火索点。巷道井下一人只准点5根(组),露天只准点10根(组)。
9、点炮后爆破手必须仔细听清炮响数目,如炮响数目与点炮数目不符或不清时,应根据导火索燃速,确定进入爆破区检查时间,但最少应等到最后一个炮响后30分钟。
10、放炮后,不管有无哑炮,爆破员必须对爆破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吹哨子解除警报。
11、处理哑炮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炮泥,雷管炸药,禁止炮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可用起爆药重新起爆。
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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