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FIDIC条款维护利益
FIDIC和ICE 各有所亲 各取所需
FIDIC合同的鼻祖是ICE合同,即先有ICE合同,后有FIDIC合同,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缩写。
ICE合同与FIDIC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ICE合同亲业主,FIDIC合同亲承包商。因而承包商对业主应争取使用FIDIC合同,对分包商尽量采用ICE合同模式,而并不主动推荐FIDIC版本的分包合同(英文正式名称为FIDIC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1994),因为一切都以维护出资人或付款人的利益为最终目的。
我在香港经手过一个一亿多港元的工程,就是用FIDIC合同与业主签约的。香港的分包制度较成熟,我们把这个项目分判出去时,分包合同则完全使用ICE合同。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都是采用ICE合同,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
谈到普通法体系,我想再补充讲些使用FIDIC合同或ICE合同必备的法律常识。由于FIDIC合同源于ICE合同,所以带有浓厚的英国色彩。英国现行的是普通法,因此两合同都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过去的案例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前边,那么胜诉的把握就较大,否则会很难说,承包商对此须有充分认识。这一点和中国的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体系,是成文法,即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强调照章办事。
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强调“前车之鉴”。例如抵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时还不了钱,过去有过用抵押物还债的先例,则就可以判定放款人没收借款人的抵押物作为偿还。但由此可能导致不公,这就引出平衡法(Rules of Equity)。例如借款人用一栋5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为期一年。然而一年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了。但借款人觉得用整栋房子去抵帐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还应再退回他至少27万元才算合理,并因此付诸法律。判决是:把房子拍卖,卖得40万元,该还多少就还多少。该案例就法定地成为下次用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
价责对等 控制成本
搞国际承包工程的人应牢记FIDIC合同的宗旨:“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s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同时以其指导自己的日常业务,并以此依据去向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交涉。如果承包商傻乎乎地给业主垫钱干活,没有不吃亏的。老话说:虱多不痒,债多不愁。业主欠帐的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承包商还可以想办法要回来;如欠款超过了业主的偿付能力,那么,他就会千方百计地拖下去,甚至赖账!根据FIDIC合同第60款和第69款,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就可随时停止合同的执行。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承包商要牢记:业主付什么钱,我干什么活,也就是要做到“价责对等”。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海外承包公司没少吃亏。例如标书里写明,要修800米的篱笆围墙。承包商施工时出于好心,认为篱笆围墙防不了小偷,于是脱离标书的要求去建成砖墙;当验工计价要求按砖墙付钱时,业主则坚持按合同的规定办,承包商只好认亏。
与“价责对等”相应,承包商如果偷工减料,将付出惨痛代价。海外工程通常有一年保修期,保修期内,业主压着承包商最高可能达到10%的保留金,至少也要有2?5%的现金。工程干不好,业主要找承包商算帐,并且会想尽办法挑毛病,找到毛病肯定要扣承包商的保留金。
另外,要正确理解“价责对等”,处理好质量和成本的关系。首先就是:没必要超质量施工。要改变为争名誉、抢工期而不计成本地上设备、拼人力、投资金、提高质量标准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照FIDIC合同,如果承包商打的混凝土比合同中要求的标号高,业主只会按原标号的混凝土价格支付。许多人误认为质量就是高水准,而减少施工成本就会导致质量欠佳,忽视了质量与成本间的密切关系。
在FIDIC合同的管理中,质量的真正定义应为“按照规范施工”,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合适的技术规范后,要不折不扣地按其设计规定施工。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是施工人员往往喜欢在每个阶段添油加醋,不注意成本变化。这种质量上的“改良”最终无疑将会遭到经济上的报应,因为业主对规范及其所需产品都了如指掌,并只按合同中的B?Q?单的规定付款。因此,承包商从开工之日就要建立质量/成本目标,仔细斟酌投入,严格照章办事,在确保规范要求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成本核算,努力降低费用。
在海外施工一定要做到: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成本控制,创立市场信誉。作为承包商,履约就必须得到应有的支付;而作为业主,付款后要得到应得的工程,双方都不可做得太过分。当业主与承包商的矛盾走到极端时,双方经常引用的就是FIDIC合同第63款与第69款,一个是承包商违约,另一个是业主违约。这两个条款是相互对立的。业主总想引用第63款,承包商总想引用第69款,尤其是当承包商感到已签合同不好,想解除合同中的义务时,就会想办法把第69款与第66款合用,设法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