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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9: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各类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据悉,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
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通知要求,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此次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之后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的名称、设置依据、类别、实施承办的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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