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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06: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当某一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即构成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是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对此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国家法律直接赋予的。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2.法人


(1)法人制度概述


在我国,确立法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人制度尽管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物,但是,我们同样可以运用这种法律形式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我国确立法人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实行法人制度,有利于加深改革和落实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经济体制,保证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社会组织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利增强企业活力,搞活整个国民经济。


其次,法人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法人制度,可以保障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批、核准、登记等法定程序,确认法人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依法监督法人的各种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或制裁其违法行为,以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再次,法人制度有利于适应涉外经济活动的需要。在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法人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法制工作。在对外经贸或工程承包活动中,我国的国有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可以消除某些外国经贸伙伴的误解,即我国的“国营企业”由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产生不应有的经济纠纷。此外,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设“三资”企业,以及签订涉外经济技术合同,都需要有法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和制约。


(2)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可见,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将本组织的性质、宗旨、章程、资金和经费、负责人以及活动范围和方式等如实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例如,企业法人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后,还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获准后,方能开展经济活动。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和活动经费。财产是法人开展工作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先决条件。所谓独立支配的财产,包括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或者独立所有权的财产。


企业法人还必须是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与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而工厂的车间、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则不能成为法人。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因此,法人要有自己的正式名称,以标明其身份。法人是法律上人格化的社会组织,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因此,法人必须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在对外、对内活动中,法人的常设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管理权和履行职责。法人要有固定的场所作为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定住所,以利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或者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独立地参与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法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其所属的经济实体,不能履行义务时,由该法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人格化”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也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根据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的规定和注册的经营范围等要件而具有单位的特殊性。例如,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表现为其经营活动只能根据法定登记的营业范围进行,不得擅自超越或违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核准成立之日起开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筹建之日起具有;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即告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对此,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予注意。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从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时,并不都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因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或精神状态的差异,在法律上分别规定为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者。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实行集体负责制的,由管委会或董事会行使;实行单一负责制的,由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行使。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4)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既关系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又关系到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法律关于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①法人的产生。法人产生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二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工商企业等;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专门经济组织、学术组织的社会团体等。


②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组织机构上、宗旨上以及业务范围方面的重大变更。如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分立或者改变经营性质、范围、方式等。


③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法人终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依据法律、法令或行政机关的命令而撤销;法人完成了规定的使命或任务;法人法定存在期限届满;法人依法被撤销或宣布解散;法人依法宣告破产等。


法人终止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


三、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一)客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二)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


行为,在这里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义务人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货币,交付一定的物,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等,还包括权利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行为。


2.财


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如借款合同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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