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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已签认的工程量及价格,业主是否有权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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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求助一个问题“工程监理已签认的工程量及价格,业主是否有权更改”?我现在所在的高速路隔离栅工程,经业主、监理同意对我部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补充0号清单方式进行报价及计量现监理、业主分别到现场进行核实工程量,且监理已签字及盖章,但业主工程部不予认可监理签认的,并要求我部更改工程量,请问业主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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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来说,监理认可的工程量业主也应该认可因为监理本来就是代表业主行使监管权的。当然,业主有权审核经监理签认的工程量。摆桌面上讲呢,这是为防止监理和施工方发生钱权交易。实际上呢,业主是不会把这个权力下放给监理的。如果这样做,他们怕施工方会把监理当“神”供起来,而把业主晾一边了。事实上现在的施工方都是把监理晾一边。为什么?就是业主没有把权力给监理。

    楼主所说的事情,一种情况,确实是工程量的出入比较大。另一种情况就只能是我上面所说的原因了。但是,你们有个失误,就是当时在现场核实工程量时,不仅要监理签字,同时业主也应该签字。

    现在,解决的方式就两种:明处理或暗处理。明处理就是更改工程量,并质疑业主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拿出你们的工程量属实的依据来力争)。暗处理呢,就是遵循行业潜规则,给业主足够的面子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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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情况全国各地皆是如此,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市政行业更是如此,虽然从法律上讲施工、监理、业主三方在合同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事上业主是老大,监理是老二,施工是老小;但合同内容一般对三方各自的责任应均已明确,一般对工程量增加项目或清单内工程量变更项目业主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过程是三方共同在场,工程变化较大的项目甚至应邀请设计单位、审计单位到场签证,同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影像资料的保存(已备用),所以楼主所说事项业主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至于3楼所说暗处理与明处理只是一种病态的行业潜规则,一切按合同办事才是正确的处理事项的依据,合同文件应该对工程量变更项目进行了说明及详细规定

    现声签证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项目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性文件(附加影像资料),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但现场签证应注意签证单位要齐全(至少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大的项目还需设计、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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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卖方市场,看看合同使怎么约定的吧一般情况下监理认可的业主应该认可,加强和业主的沟通,存同求异吧!有时候为了以后的合作,该让步还得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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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一般情况下都能更改,如何监理工作师要做好工作,一般都是先让业主先看,意见相同时才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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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是代表甲方行使监督管理的单位.所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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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是有权更改的,否则就不需业主签字确认了,根据经验,一般是三方一同签,或者施工单位上报签证后,监理单位要与业主沟通一致后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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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想不想要监理费了,当然是业主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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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监理、业主分别到现场进行核实工程量,且监理已签字及盖章,但业主工程部不予认可监理签认的,并要求我部更改工程量,请问业主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回答:不合理,不合法

     监理、业主分别进行工程量核实,如果核实一致,监理方签证了,业主方也应该确认。因为监理方工作是受业主方委托,一定程度上代表业主工作, 况且业主方进行了工程量核实。如果工程量核实结果与监理方不一致,可以三方重新核实,共同确认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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