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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排架结构的工业厂房,主要技术要点是什么?施工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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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1: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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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构专业标准规范大全.chm”里用“排架结构”中查找到的内容在这里,你好好消化一下另,建议你下载这个大全,对工作有好处。

2 上部结构类型、使用功能与荷载特征。不同的上部结构类型对于抵抗或适应桩基差异沉降的性能不同,如剪力墙结构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优于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排架结构适应差异沉降的性能优于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决定桩基设计等级的依据之一;荷载大小与分布是确定桩型、桩的几何参数与布桩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地震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制约桩的设计。

10.2.10 9度时,四柱式井架横向框架的底层和六柱式井架的框架第一、第二层,应按本规范第5.5节框排架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4.4.6 计算桩基变形时,桩基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土层厚度与性质不均匀、荷载差异、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桩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4.5.3 由于土层厚度与性质不均匀、荷载差异、体形复杂等因素引起的桩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5.2.4 对于本条规定的考虑承台土抗力的四种情况:一是上部结构刚度较大、体形简单的建(构)筑物,由于其可适应较大的变形,承台分担的荷载份额往往也较大;二是对于差异变形适应性较强的排架结构和柔性构筑物桩基,采用考虑承台效应的复合桩基不致降低安全度;三是按变刚度调平原则设计的核心筒外围框架柱桩基,适当增加沉降、降低基桩支撑刚度,可达到减小差异沉降、降低承台外围基桩反力、减小承台整体弯距的目标;四是软土地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考虑承台效应按复合桩基设计是该方法的核心。以上四种情况,在近年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已取得成功经验。

5.2.4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擦型桩基,宜考虑承台效应确定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1 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构)筑物;
2 对差异沉降适应性较强的排架结构和柔性构筑物;
3 按变刚度调平原则设计的桩基刚度相对弱化区;
4 软土地基的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第5.3.3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 

5.5.1 8度中软、软场地或9度时的框排架结构、9度时的柱承式贮仓以及本规范规定要作变形验算的构筑物,应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5.5.2 进行抗震变形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章第5.1.5条确定,但最大值应按表5.5.2采用。
5.5.3 框排架结构,结构层的层间最大弹塑性位移,可选取薄弱层部位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5.3.1 薄弱层位置的确定:
(1)结构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结构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或相对较小的结构层;
(3)排架结构,可取上柱。
5.5.3.2 结构层层间最大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5.5.4 柱承式贮仓的最大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5.5.5 框排架结构或柱承式贮仓的结构层或柱顶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5.5.6 框排架结构和柱承式贮仓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5.5.6.1 对于框排架结构,可按表5.5.6采用。
5.5.6.2 对于柱承式贮仓,可按下式确定:
(插图略)

5.5.14 关于单桩、单排桩、疏桩(桩距大于6d)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工程实际中,采用一柱一桩或一柱两桩、单排桩、桩距大于6d 的疏桩基础并非罕见。如:按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工程中,刚度相对弱化的外围桩基,柱下布1~3 桩者居多;剪力墙结构,常采取墙下布桩(单排桩);框架和排架结构建筑桩基按一柱一桩或一柱二桩布置也不少。有的设计考虑承台分担荷载,即设计为复合桩基,此时承台多数为平板式或梁板式筏形承台;另一种情况是仅在柱、墙下单独设置承台,或即使设计为满堂筏形承台,由于承台底土层为软土、欠固结土、可液化、湿陷性土等原因,承台不分担荷载,或因使用要求,变形控制严格,只能考虑桩的承载作用。首先,就桩数、桩距等而言,这类桩基不能应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需要另行给出沉降计算方法。其次,对于复合桩基和普通桩基的计算模式应予区分。
单桩、单排桩、疏桩复合桩基沉降计算模式是基于新推导的Mindlin 解计入桩径影响公式计算桩的附加应力,以Boussinesq 解计算承台底压力引起的附加应力,将二者叠加按分层总和法计算沉降,计算式为规范式(5.5.14-1)~(5.5.14-5)。

6.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与排架组成的框排架结构。

6.1.2 框排架结构的框架跨,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框架高度,按表6.1.2划分抗震等级;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6.1.3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框排架结构的平面布置和结构选型、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 质量大的跨间不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边缘;质量大的设备宜设置在距刚度中心较近的部位。
6.1.3.2 在结构单元平面内,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布置。
6.1.3.3 不宜采用悬挑结构。
6.1.3.4 围护墙宜选用轻质材料,且宜对称布置;当结构单元的一端敞开另一端有山墙时,其山墙宜选用柔性连接的墙板、自承重墙或轻质砌体填充墙等。
6.1.3.5 砌体围护墙宜采用外贴式。
6.1.4 排架跨的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与框架跨相应楼层宜设置于同一标高处。
6.1.5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以及设有贮仓的框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三、第四抗震等级的框架,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6.1.6 框排架结构宜采用无檩屋盖体系。
6.1.7 天窗的选材与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6.1.7.1 宜采用钢天窗架;6度、7度和8度时,也可采用矩形截面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6.1.7.2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条件下,宜降低天窗架的高度。

6.1.7.3 天窗侧板和端壁板宜采用轻型板材。

6.1.7.4 结构单元两端的第一柱间,不应设置天窗;天窗宜从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6.1.8 屋架或屋面梁不应采用拼块式结构;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8度中软、软场地且跨度不小于24m和0度时,宜采用钢屋架。

6.1.9 钢筋混凝土排架柱,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应采用薄壁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高度范围内、阶形柱的上柱和牛腿处的各柱段,均应采用矩形截面。

6.1.10 框排架结构的防震缝,应满足下列要求:
6.1.10.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震缝:
(1)房屋贴建于框排架结构;
(2)结构的平面布置不规则;
(3)质量和刚度沿纵向分布有突变。
6.1.10.2 防震缝的两侧应各自设置承重结构。
6.1.10.3 除胶带运输机外,设备不应跨防震缝布置。
6.1.10.4 防震缝的最小宽度:
(1)贴建房屋与框排架结构间:
6度、7度时 60mm;
8度时 70mm;
9度时 80mm。
(2)框排架结构单元间,当结构高度在15m以下时,可采用70mm;当结构高度超过15m时,对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高5、4、3、2m宜加宽20mm。
6.1.11 结构内部的砌体隔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但应采取设置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和构造柱等保证墙体稳定的措施。
6.1.12 采用框架—抗震墙结构时,抗震墙底部应予加强,加强部位的高度可采用墙肢总高度的1/8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
6.1.13 上吊车的钢梯宜设在靠山墙一端,当结构单元两端均为抗震缝时,宜设在单元中部。
(插图略)

6.2.1 框排架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6.2.2 框排架结构宜按多质点空间结构体系计算地震作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质点宜设置在梁柱轴线交点、牛腿、柱顶、柱上变截面处和柱上集中荷载处。
6.2.2.2 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并宜取前9个振型。
6.2.2.3 计算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进行调整,周期调整系数可采用0.9。
6.2.2.4 应计入吊车桥架对结构的影响,吊车悬吊物的影响可不计。
6.2.3 框排架结构,当符合本规范附录A.0.1条规定的条件时,可按多质点平面结构进行计算,其地震作用效应,应按附录A.0.2条规定进行调整。
6.2.4 框排架结构计算地震作用时,贮料荷载组合值可取满仓贮料荷载标准值的90%。

6.2.18 当框排架结构按多质点平面结构计算时,突出屋面的天窗架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但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6.2.18.1 天窗架的横向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当天窗架跨度大于9m或9度时可采用1.5,其它情况下可采用1.0。
6.2.18.2 无檩屋盖及设有纵向水平支撑的有檩屋盖,天窗架的纵向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可采用2.5。

第6.2.2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第6.2.3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6.3.11 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6.3.11.1 最小体积配箍率宜按表6.3.11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40或需要进行抗震变形验算的框排架结构,宜采用表6.3.11规定的上限值。
6.3.11.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40且采用Ⅱ级钢筋的箍筋时,最小体积配箍率,可按表6.3.11所规定的数值乘以折减系数0.85,但不得小于0.4%。

第6.3.4条 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表6.3.4的数值确定。

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 表6.3.4 
结构类型  填土部位  压实系数λc 控制含水量(%)  
砌体承重结构
和框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  ≥0.97  ωop±2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以下  ≥0.95  
排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  ≥0.96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以下  ≥0.94  
注:
1.压实系数λc为压实填土的控制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wop为最优含水量;
2.地坪垫层以下及基础底面标高以上的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9.1. 5 本条要求,大厅的混合排架结构、附属房屋的加固,应分别符合相应结构类型的要求。震害经验和研究分析表明,单层空旷砖房与其附属房屋之间的共同工作和相互影响是很明显的,抗震加固和抗震鉴定一样,需予以重视。

第9.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9.1.1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m) 表9.1.1 
结构类别 室内或土中 露天 
排架结构 装配式 100 70 
框架结构 装配式 75 50 
现浇式 55 35 
剪力墙结构 装配式 65 40 
现浇式 45 30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等类结构 装配式 40 30 
现浇式 30 20 
注:
1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现浇式的数值取用;
2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布置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第9.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采用滑模类施工工艺的剪力墙结构;
  5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第3.7.12条 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山墙和内隔墙应采用与柱基相同的基础形式。围护墙宜采用填充墙或外包墙,并砌置在基础梁上。基础梁下宜预留100mm空隙,并做防水处理。有吊车时,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的净空不应小于200mm。吊车梁应设计成简支梁,吊车梁与吊车轨道之间,应采用便于调整的连接方式。

第3.1.2 条 平坦场地上的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木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

A.0.1 框排架结构,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横向或纵向多质点平面结构计算。
A.0.1.1 7度和8度。
A.0.1.2 结构型式和吊车设置符合附表A中结构简图要求,且结构高度不大于图中规定值。
A.0.1.3 柱距6m。
A.0.1.4 无檩体系屋盖。
A.0.1.5 框排架跨度总和的适用范围:
表A.0.1-1、A.0.1-2  15~27m;
表A.0.1-3、A.0.1-4  38~50m;
表A.0.1-5、A.0.1-6  54~66m;
表A.0.1-7、A.0.1-8  45~57m。

11.5.1~11.5.2 国内的地震震害调查表明,单层厂房屋架或屋面梁与柱连接的柱顶和高低跨厂房交接处柱牛腿损坏较多,阶形柱上柱的震害往往发生在上下柱变截面处(上柱根部)和与吊车梁上翼缘连接的部位。为了避免排架柱在上述区段内产生剪切破坏并使排架柱在形成塑性铰后有足够的延性,在这些区段内的箍筋应加密。按此构造配箍后,铰接排架柱在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 

根据排架结构的受力特点,对排架结构柱不需要考虑“强柱弱梁”措施和“强剪弱弯”措施。对设有工作平台等特殊情况,剪跨比较小的铰接排架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能起控制作用此时,可按本规范公式 (11.4.9) 进行抗震受剪承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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