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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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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以下三个规范制约着建筑形式。
应对以下三个规范阅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asonry structures
GB 50003-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选用结构方案和建筑材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下列砌体的结构设计,特殊条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应按专门规定进行设计。
1 砖砌体,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无筋和配筋砌体;
2 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无筋和配筋砌体;
3 石砌体,包括各种料石和毛石砌体。
第1.0.3条 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原则制订。设计术语和符号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的规定采用。
第1.0.4条 按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材料和施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结构抗震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第1.0.5条 砌体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GB 50010-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1.0.1条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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