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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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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评价,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是指我校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对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的工程独立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半年评价一次。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现场监理、设计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
在每个评价期内,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检查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评分标准进行,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并公布。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以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评价档案的建立,根据评价结果,并考虑质量监督站的检查结果,对各施工单位不同项目的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排出总名次,作为项目招标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市)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和实际不符,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对评价综合排序前五名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的时间范围内,参与我校项目投标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加分(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否则不予加分)。
第十条
对评价综合排序后五名的施工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在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不得中标。倒数第一至第五名的企业每次投标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记入个人信誉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基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内容和标准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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