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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求甩项,存在反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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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们中午好!
请教一个问题,在实际施工中作为总承包单位附属的散水和台阶内容是属于合同承包范围的。现在施工单位考虑其他情况,要求我方把附属工程甩项处理。
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只要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就可以,存在反索赔吗?
在看FIDIC合同时,作为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合同承包内容的权力的,可以要求甩项,也可以把其中一部分内容取消不做。
谢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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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是不存在反索赔,因为只是流水施工,也就是施工组织上的问题,因为进度要求,所以需要上报甲方知道。
呵呵,不是很懂行,还望各位朋友多多指教!在下,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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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际施工中作为总承包单位附属的散水和台阶内容是属于合同承包范围的。现在施工单位考虑其他情况,要求我方把附属工程甩项处理。
这种甩项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如果是暂时的,也就是说先甩项竣工,后期还是要做的,那么就不存在反索赔的问题。如果是永久的,也就是以后也作了,或者说将这些项目取消了---楼主说的应该是这种情况吧?那么建设单位应该反索赔。在计算工程款的时候,将这部分的造价,从整个工程造价之中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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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不允许,
因为这些附属工程,按定额计价,费用是很2低的,施工单位之所以要求把它剔除,原因就在这儿
如果主体工程完了,那么这些 附属工程也必须要做,这时施工单位可以以较高的价格来报价,那么,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就是一个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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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没看到是专家问题
很不好意思,我没有看到标题,在这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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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谢谢hunheren 专家和楼上朋友的回复。本身施工单位上来工程联系单是说:“自行车道架空层门口水沟及散水、台阶进行甩项,由后续室外市政施工单位施工”
这样的话,我方不单需要从结算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而且我觉得我方还应该反索赔其他费用吧?具体什么我也说不上来,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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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给予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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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些利润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完成,即使这个时候你叫外单位来做,由于这部分利润少,一般都不愿做。最好还是要求原施工单位完成,对于施工单位甩项那肯定是违反合同约定,因为合同约定有一个承包范围,既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约定的部分,那肯定就属于违约,可以给予索赔。
憝与下面的:本身施工单位上来工程联系单是说:“自行车道架空层门口水沟及散水、台阶进行甩项,由后续室外市政施工单位施工”这个个人认为施工单位没有甩项的权利,也没有建议要求市政单位做该部分的权利,不知道你们的合同约定这些内容是不是在内,投标报价时是否已经考虑此部分费用,如果是总价包干,那么施工单位可定要做的,如果不做,甲方肯定要扣除该款同时追加索赔费用。个人认为还是合同范围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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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zhongcong 朋友的解答,施工单位上来的单子是建议由后续的市政施工,我们最后签复的意见是由他们完成,因为合同承包范围是包括这一块的。而且在投标报价中也有这块内容。
上面补充的意思是想问问,如果按照他们的意思是否应该反索赔?呵呵,看来我们意见相同啊。
再次谢谢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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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啊!既然是在这一块地上的所有工程都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如果施工单位把这个附属项目甩手给市政的话那就是违约,可以强制性让他完成。施工方要不完成的话可以从工程款里扣除相应的费用。毕竟市政跟施工方无任何联系和附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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