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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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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单位在投标时误将拱形骨架的单位填成了m2,而业主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是m3,技术规范也是按m3进行计量(公路99版),请问我方可否要求业主按m2进行结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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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要求投标清单必须是在雇主招标清单上手工填写数字的,所以应该不存在将雇主m3的单位“改”成m2的情况。
如果你自己把招标清单输入成电子文件而造成上述错误,那你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投标文件以书面为准,你自己输入造成的错误,当然由你承担一切责任。
如果雇主提供你清单电子文件,这个就要看了。一般来说,电子文件的清单是不能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部分的。因为电子文件构成法定文件的要求极高(不可更改、表面特征与内容必须对应。具体可以看我的《FIDIC施工合同导引》文中关于电子文件构成法定文件的讨论)。我自己做招标的时候,有时为了大家方便,也会提供电子文件的清单给投标单位使用,但是我在招标文件中会严格定义“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所有招标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且在提供这样的电子清单的时候,会一再地向投标人说明“仅供参考与工作方便”,这样就不会产生因为提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同时,无法解决的问题。
如果你是上面三种的一种,那甲方要确认你把m3错成m2的可能性是极小的。甲方如果说你不是把立方错成平方,而是把3错成2了,那你又如何回答呢?证据非常不充分,很难确认你的错误。而且招标清单中一般都会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雇主以m3计入,必有其规则依据。你现在用了m2,计算依据又是什么呢?这样里里外外确认下来,没人会认你是把m3错成m2,最多认你3错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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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业主在发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并没有纠正此错误,是否可以认为业主已经默认,业主也应该有问题呀(没有仔细查看投标文件)。按m2计量金额高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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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真是没法。你怎么可以这样讲呢?你这样想没问题,你这样讲,证据在什么地方?一个单价高,就可以认定雇主“默认”你的m3为m2吗?这个说法到了法院,你认为被认定的可能有多少?
再说了。从法量角度说,雇主要检查清单,也只需要检查你的投标内容,根本用不着也没必要检查自己开列出来的清单单位。你说雇主“默认”你的m3错成m2,他还说你“有意”把m3换成m2呢。而显然雇主的说法更有说服力,因为确实是你将m3错成m2了。
老兄。“默认”这两个字的法律背景是很恐怖的,可千万不要把这个拿出来跟雇主人员搞。如果把这种“默认”拿来跟雇主人员说事儿,我保证,他会跟你干到底的。
还有,你说得按m2计量金额高是怎么回事啊?投标清单既然是雇主开列,那投标工程量应该也是雇主开列的啊。你的金额高意味着你的单价高啊,那工程量按实结算不是你更占便宜了吗?干吗还要重新按m3算呢?
不会是你改了m3为m2的同时,把清单工程量一齐改掉了吧?如果你真是这样操作的,那你就不是错误了,而是有意为之了。那这个更没有讲了,只好你自己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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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
一、建议:
当然而然,把m2改成m3。
---不过,可以考虑的是,是不是有可能利用此机会,玩个SHOW呢?
二、说明
1、纯合同角度
---如果“工程量清单规范”或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填写说明”(招标文件中应该有,然后会把它作为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纳入到合同中去。)☆没有☆规定/说明“拱形骨架”/某类项目的计量单位是m3,那从纯合同角度来说,除有特殊约定外,按m2计。
---说明:
(1)合同法。
业主的招标文件属于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最后的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而组成合同的要素就是要约和承诺,从这个层面上,招标文件是没有什么解释地位的。---招标文件中“如投标人擅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将做为废标处理”的效用,只到业主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
---当然,如果合同中把相关内容放进去那就不一样了,不过那时候它也不叫招标文件,而是合同的一部分了。
(2)合同解释顺序。
一般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肯定是用投标人报上来的这一份,而除特殊约定外,排在工程量清单前面的,也就可能是这一个了:“规范”。
所以,如果规范中没有规定“拱形骨架”或该类项目的计量单位是m3,那么,应按m2计;反之,按规范。
(3)合同解释原则。
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填写说明”中,有这么一个说明:“拱形骨架”/某类项目计量单位是m3,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明确说明了“拱形骨架”计量单位为m3。这时候,该说明与清单中的m2出现了二义性(因属于同一级合同解释顺序),由于要约是承包商提出的,所以,按合同解释原则之一“当合同出现二义性时,按对起草人不利的原则解释”,选用“m3”。
第二种,以与“拱形骨架”同类别的某项目举例说明了“该类项目”计量单位为m3,这时候,就不存在二义性了,因为得先按合同解释原则之“细部优先于整体、具体优先于笼统的原则”来处理,工程量清单中的“拱形骨架”属于细部、具体,所以选用“m2”
2、从实际工作考虑
当然而然地,是弄一个会议纪要,或者是备忘,把“m2”改成“m3”!---这是最恰当的做法,除非你想和业主或者已经和业主撕破脸皮了。
具体为什么,就不多说了,大伙儿都知道。
---不过,可以拿这个来搞个SHOW的,哈哈,表示俺们承包商是很讲诚信的,你看看,虽然从法律、合同角度我们是可以坚持的,但是为了项目的共同利益,俺们主动放弃了!
3、司法争议
虽然从纯合同角度出来,可以坚持使用m2,但是,业主还是有招的。
这个招,就是---因“承包商在投标时有意利用评标时的惯例,偷偷在其要约中加入了某些违反常规的条款,从而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所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要求承包商立即改正。
业主这个招,是有章可循的。
按行业惯例以及招投标的严肃性,投标人是不会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量”进行修改的,而评标时,也自然不会去对已被视为固定内容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量”再做审核。
所以,在这种被视为固定的内容中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就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笔误,OK,那就改回来。
另一种,就是有意的,那么,承包商的行为是违反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的,业主完全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而从过往的一些案例上看,法院还是支持的。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是笔误,但承包商要求“将错就错”,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这时候,业主还是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理由同上。
当然,这中间会涉及到一些举证责任的问题,这里不再讨论了,事实是,业主如果去申请司法救济,很大程度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以前有判例,对这种“已被视为固定的内容”,如果某一方要进行修改,是需要专门提醒对方的,或者在该处进行重点标注。
---说得兴起,扩展一下,呵呵。
提醒一下,朋友们如果是格式合同的主动使用方,绝对不可以这样啊:双方就格式合同中未填内容先洽商,然后对方把格式合同拿回家说再考虑考虑,,一两天后还回来,已经按洽商的内容填好了,然后双方就此签字盖章。
---这种事儿我见识过,某人把格式合同拿回家,然后按双方协商内容给填好,拿回来要求盖章,而且要求盖骑页章,最后其单位愣是拿他没办法---因为格式合同是其单位主动使用的。---我说得不清楚?我是故意的。
---另外,要甄别的是,这种“已被视为固定的内容”中的变化,和完全由承包商自己填写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某招标文件,要求承包商就调价公式报具体的系数,OK,最后合同也签完了,活干起来了,一算,晕了,当初某系数的小数点往后挪了一位。
这时候,业主也要去申请司法救济,那就无理了,而事实上,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除非,实在是太过份了!太太过份了!!
三、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合同协议书中加这么一句(或是弄个合同协议书附件N),大意是:
---“乙方承诺其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存在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该事项的解释权完全属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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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这个show可是够看的。
前面的说法破绽百出:
1、“工程量清单中关于拱形骨架的计量单位没有规定”,那请问雇主开列清单的依据是什么?就算招标文件干脆没有计算规则,请问你依据“纯合同”的哪个“角度”,能够达成将雇主发布的清单中已经特殊特殊“特殊约定”的m3,排除在某个例外之中,按m2计呢?
而且,楼主已经明确说明了。按技术规程,应该是按m3算。
2、“招标文件是没有什么解释地位”,这话说得怎么这么大气儿啊?听说过对招标要求的“实质性响应”吗?要约承诺制的法理定义是很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理定义同样明确。要约比要约邀请法理地位重要,或者要约承诺产生于要约邀请之后,就可以推定要约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结论吗?
3、合同解释程序不是一个死程序,要考虑它们产生的背景。如果这样机械地理解合同,那恐怕天天要show去了。
后面就没法看了。楼主说得是向雇主去讨说法的事。回复回成了雇主要讨说法。驴唇马嘴了。
拈字儿
[quote]以下是引用cometrue在2007-4-15 17:14:00的发言:
我的看法:
一、建议:
当然而然,把m2改成m3。
---不过,可以考虑的是,是不是有可能利用此机会,玩个SHOW呢?
二、说明
1、纯合同角度
---如果“工程量清单规范”或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填写说明”(招标文件中应该有,然后会把它作为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纳入到合同中去。)☆没有☆规定/说明“拱形骨架”/某类项目的计量单位是m3,那从纯合同角度来说,除有特殊约定外,按m2计。
---说明:
(1)合同法。
业主的招标文件属于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最后的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而组成合同的要素就是要约和承诺,从这个层面上,招标文件是没有什么解释地位的。---招标文件中“如投标人擅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将做为废标处理”的效用,只到业主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
---当然,如果合同中把相关内容放进去那就不一样了,不过那时候它也不叫招标文件,而是合同的一部分了。
(2)合同解释顺序。
一般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肯定是用投标人报上来的这一份,而除特殊约定外,排在工程量清单前面的,也就可能是这一个了:“规范”。
所以,如果规范中没有规定“拱形骨架”或该类项目的计量单位是m3,那么,应按m2计;反之,按规范。
(3)合同解释原则。
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填写说明”中,有这么一个说明:“拱形骨架”/某类项目计量单位是m3,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明确说明了“拱形骨架”计量单位为m3。这时候,该说明与清单中的m2出现了二义性(因属于同一级合同解释顺序),由于要约是承包商提出的,所以,按合同解释原则之一“当合同出现二义性时,按对起草人不利的原则解释”,选用“m3”。
第二种,以与“拱形骨架”同类别的某项目举例说明了“该类项目”计量单位为m3,这时候,就不存在二义性了,因为得先按合同解释原则之“细部优先于整体、具体优先于笼统的原则”来处理,工程量清单中的“拱形骨架”属于细部、具体,所以选用“m2”
2、从实际工作考虑
当然而然地,是弄一个会议纪要,或者是备忘,把“m2”改成“m3”!---这是最恰当的做法,除非你想和业主或者已经和业主撕破脸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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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争议
虽然从纯合同角度出来,可以坚持使用m2,但是,业主还是有招的。
这个招,就是---因“承包商在投标时有意利用评标时的惯例,偷偷在其要约中加入了某些违反常规的条款,从而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所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要求承包商立即改正。
业主这个招,是有章可循的。
按行业惯例以及招投标的严肃性,投标人是不会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量”进行修改的,而评标时,也自然不会去对已被视为固定内容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量”再做审核。
所以,在这种被视为固定的内容中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就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笔误,OK,那就改回来。
另一种,就是有意的,那么,承包商的行为是违反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的,业主完全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而从过往的一些案例上看,法院还是支持的。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是笔误,但承包商要求“将错就错”,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这时候,业主还是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理由同上。
当然,这中间会涉及到一些举证责任的问题,这里不再讨论了,事实是,业主如果去申请司法救济,很大程度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以前有判例,对这种“已被视为固定的内容”,如果某一方要进行修改,是需要专门提醒对方的,或者在该处进行重点标注。
---说得兴起,扩展一下,呵呵。
提醒一下,朋友们如果是格式合同的主动使用方,绝对不可以这样啊:双方就格式合同中未填内容先洽商,然后对方把格式合同拿回家说再考虑考虑,,一两天后还回来,已经按洽商的内容填好了,然后双方就此签字盖章。
---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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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楼主已经明确说明了。按技术规程,应该是按m3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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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项目专用本中工程量清单效力优于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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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拈字儿向cometrue兄致赚。拈字儿使用了非讨论的口气来论述自己的观点,这是拈字儿做人的失败。特此致赚。
拈字儿希望以后不出现同类的错误。
谢谢cometrue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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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5: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量清单是不允许投标人改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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