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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内道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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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工单位在工地内打桩。为了方便外运泥浆,在施工场地内铺设了炉渣来垫路,请问这部分费用应该记取吗?(如果甲方签证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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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未知区域在2009-10-9 22:26:00的发言:施工单位在工地内打桩。...这个是属于施工措施费费用以内的,不能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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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签证认可,那当然应该没话说了
你情我愿,这还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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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业主移交场地给施工单位时,前提是要三通一平,如道路不平无法行车,施工单位采用铺设了炉渣铺设施工道路,而且业主签证认可,我认为计费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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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说的还是比较正确的。2、3楼说的有些片面。如果前期三通一平甲方没有做,这时施工方理所当然可以记取该笔费用。如果做了,就算开签证也不能记取,属于错误的签证。
所以必须了解是否该做?费用才能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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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场地简易道路已包括在临时设施费中,如果业主签证了也不应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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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未知区域在2009-10-10 20:46:00的发言:4楼说的还是比较正确的。2、3楼说的有些片面。...首先承认这个签证时错误的,既甲方完全可以不给施工方这个签证
但是,如果甲方都签证了(前提是甲方的签证手续齐全),这还用说吗?
甲方愿意多给我钱,谁能管的了,手续文件是齐全的,那么这个签证就是有效的,不可能随意的否定掉,再讲什么定额,规定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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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三通一平可不包括场地内道路。。。。所以4 5楼所说并不全面。楼主所说道路为施工场地内道路,是不应当另外记取的。可能甲方也没吃透相关费用涵盖内容所以另外给予了签证。施工方完全可以记取该部分费用,并应以更为合理的名目出现在结算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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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能记取。因施工单位在报价中应有一项叫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费用(其中应该包括施工场地内的道路费用)。并施工单位在报价是应该去实地他看过施工现场。故建设单位在签证费用给施工单位是属于重复签证,不能记取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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