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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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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 利 部 司 局 函
建管函[2006]41号
关于征求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6年11月16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按照《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要求,我司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抓紧组织研究讨论,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我司。
联 系 人:黄士芩
电 话:63202688
通讯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邮 编:100053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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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含义] 本规定所称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条[持证上岗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方能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
第五条[管理主体]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持证上岗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受理申请和初审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一般由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初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由水利部受理并初审,各流域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由其所在的流域机构受理并初审,其他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均由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
第七条[注册程序]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申请和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机构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送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初审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首次注册]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依法重新申请注册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在两个以上单位重复注册。
第九条[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注册有效期]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至少应参加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延续注册]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变更注册]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流域和各省注册初审机构,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办理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部撤销已批准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准予注册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的;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四)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销注册]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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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的同志好好的学一学《行政许可法》,看一看法律对职业资格的设定是如何规定的,也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的同志认真地思考如下问题: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是不是行政许可?设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这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有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设定这一许可是哪部法律的授权?
3、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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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l91072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6-23 11: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高手知道,水利专业的造价师能做市政工程的预算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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