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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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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并强调,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尽快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要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要提出备选人员的要求;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的评标专家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以上;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控制在8至12家。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力。要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并曝光。不得采用以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要加快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从业单位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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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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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各地的采用既不是全部,也不是仅有。但在近几年的试行过程中,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工程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最低价中标真的就是扰乱我国建筑市场的祸水?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我国有句名言叫做“橘生淮北是为枳”,看来和“土壤”有关。但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最低价中标必定扰乱建筑市场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市场各主体还不完善,部分建筑企业投标或预决算报价往往高估冒算,“头戴三尺帽,让你砍一刀”。随着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压价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这种竞争往往走味,渗透着“恶意”一说。但最低价中标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它是在企业投标时对自己企业成本核定后定下的最低报价。如果招投标时简单地判定谁的标最低就给谁做,那么评标专家还有何用?投标单位报出的最低价总有个道理,低是低在什么地方?如果是民营投资建设项目,真敢将自己的项目让这“无厘头”的低价中标者去做?政府投资的项目那就更不敢了吧。但是假如真有企业明确表示亏本也要拿下这个项目,也未尝不可。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拿去做就是了,达不到要求自有一套制度来惩戒这家乱投标的企业。
最低价中标必定导致质量下降吗?少放钢筋、少放水泥、材料以次充好,这种现象以往在业界并不鲜见。因此一些持不同意见者就会联想最低价中标后就只能以偷工减料来弥补损失。其实这只是最原始和低级的做法。当前每项工程都有设计监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的全过程控制都有一整套制度。如果因此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应该从管理上去找问题,而不应该归罪于最低价中标。
对于最低价中标一说,高锋宏道(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王胜泉介绍说,国外建筑企业最低价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依据菲迪克合同,通常有一个做法叫做“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当然低价也是合理的低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有理有据地根据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这就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才是我们应该好好效法的原则。
最低价中标等同于低成本竞争,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对于企业而言,各个企业的成本绩效本来就是不同的。这里有产品的成本、和企业的管理成本。一些业内人士对于评标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即眼光停留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很可能低于‘成本’”。他们过多地去考虑了投标企业的内部管理,而少考虑了项目本身。其实“成本”对于投标企业来说,是各不相同的。实际上,无法用绝对的低于“成本”来评定一个投标价。评标人员只能用相对的、宏观的“成本”来评定投标价。比如说,一家企业在深基坑施工中,采用全新的技术措施,相比较其他企业能节约成本数百万元。你能在投标前指责他们是低成本竞争吗?
当然也有某些开发商混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用此法串通已暗中结对的承包商。如某地有一市政高架道路工程,开发商早就暗地和某一承包商接上了“对子”。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让其报出一般单位无法做的工程标的,这家单位中标后倒也按时保质地顺利完工。但最后的工程决算,高出了当时其他竞标单位许多。这令众多当时参与竞标的企业有“陪太子读书”的感觉并愤懑不已。如果要说“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这可能算是一种吧。发生这种现象,如何遏制,是招投标制度建设上又一个该探讨的课题了。
从当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可以看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少观点应该要有科学地去认识。比如: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正建立健全,但是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低成本竞争应该是企业搏击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既要马儿不吃草,又要马儿跑得快”并不是天方夜谭。就开发商而言,应该要正确评估最低价中标的方案是否科学和能否达到自己的开发目标;正确审视专家评标的作用,应该在合理最低标的范围内选择中标单位,否则也不要评标了。就像市场上卖货一样,谁喊的价最低,就买谁的货;市场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都要建立健全。同时管理要跟上,否则像最近爆出的银川市政大楼建成“豆腐渣”的案例,东西配楼的高低差竟达一米。这种低级的监理“失控”,把关“失效”很让人心情沉重。我们业界工程建设的各级控制、管理、监督体制都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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