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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该不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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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承包服务费该不该扣除?
最近在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结算,在扣除总承包服务费时甲乙双方出现了争议,具体情况如下: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外墙瓷砖和外墙保温两项内容没有在招标范围内,投标人在投标时,其他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也计取了该两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但是在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为了避免多家施工企业交叉作业,将此内容又交给总包单位来做,并签订两份施工协议,工程现已顺利交工。
在结算时,建设单位提出,原来投标时,投标人计取了此两项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现在由同一家施工企业来施工,就不存在总承包了,因此要在原投标报价中扣除此项费用。施工单位的意见是虽然仍由他们来完成,但不属于变更增加,是两份不同的合同,仍然存在收取此费用的理由,不同意扣减,大家讨论一下,到底该不该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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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工程变更?
如果不属于工程变更,那这两部份的钱让他不要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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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属于合同变更,另外签订了两份施工协议,和总承包合同是平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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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31的驴子在2010-1-14 9:32:00的发言:这不属于合同变更,另外签订了两份施工协议,和总承包合同是平行的。...这就是合同施工范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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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解决的关键是,外墙瓷砖和外墙保温这两项工程在谈价时是否考虑了例如脚手架延期等问题,如果考虑了,总包配合费就不能要了。如果没有考虑,那总承包服务费当然还是要收取的。
一般来说,应该在签订第二份合同的时候充分考虑第一份合同的情况,这样就不会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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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要收的,假如建设单位让分包单位施工,建设单位还是要出这笔费用,总包单位也要收这笔费用。现在总包单位自己施工,该配合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是照样要出。所以除非二次合同明确指出该配合费已含在原合同中,否则总包单位应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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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总承包服务费,就是在你向别人提供了服务才能收费,而现在确实你自己向自己提供服务,你说还能收费吗?所以一定要扣回来!这是我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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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翔宇789在2010-1-14 9:34: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31的驴子在2010-1-14 9:...这就是合同施工范围的变更!
不赞同翔哥说法,这是两个独立合同,并非对原合同补充更改,怎么是合同变更?
还是比较赞同5楼说法.
原来配合费考虑外墙面砖施工脚手架延期拆除等等费用,现在由同一单位施工,这项费用还是发生了,怎么就能说不存在了,当然同一单位施工管理费用相对要少些,这个倒可以协商.双方可以折中一下原来3%现在是否可以考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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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也倾向于9楼孩子他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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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0: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单位的意见是虽然仍由他们来完成,但不属于变更增加,是两份不同的合同”
1、当然属于变更增加,同一项目,同一施工队,增加的可以理解为补充合同协议。
2、应该扣除!哪有自己给自己配合的,那我合同里也没规定外墙瓷砖等我要给你提供配合吧,那好,我拒绝提供脚手架等设施,等于是我拿了你的东西不给你用
所以怎么讲都只有一份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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