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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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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21: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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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粗糙,导致许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漏项、特征描述不清或数量错误。如基础挖土遗漏余土外运,或者在挖土项目中只在特征描述中说明了挖土夯实和回填,但没有说明余土如何处理,或者只注明余土运100米,但没有说明外运距离,结果在结算时导致余土外运费用增加。

二、招标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人为降低招标控制价,主要是通过甲供材和甲方限定价格方式,将钢材、商品砼单价以低于市场价格计入招标控制价,导致招标控制价偏低,中标价由于受材料限价限制也不得不降低报价,但结算时根据有关规定须对限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价格进行调整,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有的甚至超过招标控制价。

三、有的项目因为了赶时间,对工程量清单粗制滥造,有的甚至拿别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招标依据,目的是为了尽快完成招投标并减少缴纳规费,结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本工程全部按实结算,并双方约定下浮比率,结果也导致最终结算价大大超出合同价。

四、绝大部分工程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期间发生多项重大变更,而结算时对变更部分找不到直接可以套用的价格,结果施工期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此时施工企业占有主导权,由于变更较多,结果导致最终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

五、政策性调整也是导致竣工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的重要因素。因近两年来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发承包双方为了合理分担市场风险,约定对部分材料根据市场价格予以调整,再加上近两年来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根据政策文件需对人工工资进行调整,结果也造成人工费增加,管理费和利润等也跟着增加。因此,材料价格调整和人工工资调整是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因素是无法避免的。

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签证比较随意,一些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内容也进行签证,由于结算时无法还原当时情况,造成结算时产生分歧,结果还是造成造价增加。

七、有的项目施工单位结算时故意虚报结算价,目的时为了迎合建设单位和审核单位注重审减率思想,结果给结算审核人流出很大空间来审核,可能会给审核人心里造成麻痹,看似达到了满意的审减率但实际是还有可以审减的空间,结果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

八、当然,也有少数项目结算价低于中标合同价的情况,经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施工期间发包方将总包单位合同内的项目拿出来重新分包给别的单位,由发包方直接向分包单位结算,结果导致结算价减少,如将门窗、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等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也造成总包单位利益损失。有的项目结算价低于中标合同价,原因是发包方取消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如将天棚抹灰取消,将外墙真石漆改为涂料等。以上原因导致结算价低于中标合同价。

根据以上因素造成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的情况,我们分析认为,建材价格市场波动和政策性调整是引起结算价增加的正常因素,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发承包双方实事求是分担市场风险。其他导致结算价增加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应尽量避免发生的可控因素。但因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尤其是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较差导致结算增加的因素均为人为因素,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近年来招投标监管情况看,现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很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是编制人责任心不强,以为应付招完标就了事,没想过这会给工程施工和结算带来很大麻烦,有的咨询单位根本没有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前段时间对招标控制价核查也反映出此问题,下一步要重点强调落实三级复核问题。

总之,为了尽量避免结算价超合同价,造价咨询单位要承担起执业义务,从编制工程量清单开始到编制招标控制价,从跟踪审计到竣工结算审计都要认真负责,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避免一味追求效益而忽略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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