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厅关干调整 《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部分项目组成与 划分及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省水利灌区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海南省水利局于2000年5月15日以琼水利基〔2000〕103号文件发布《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以下称《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及其配套定额以来,对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从《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后,国家及我省陆续颁发了与水利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部分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费用计算标准有了较大改动。因此,需要对《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质量。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经研究,我厅决定对《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部分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计算标滩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主要调整《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第五部分的项目组成与划分及计算标准,以及人工预算单价、自发电费用调整补差、工程单价表编制和主要材料限价等内容。笫五部分调整后更名为独立费用。 二、项目组成 (一)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招标业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八项一级项目组成。 (二)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五项二级项目;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工程勘测费和工程设计费三项二级项目;其他包括工程保险费和其他税费两项二级项目。 三、费用计算标准 (一)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计费额为全部建安工程费,按《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的均值或小值计算。 (二)招标业务费 1.招标业务费以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为计算基础(计费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执行。 2.招标业务费单独列项后,调整后的《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建设管理费中不再包含招标业务费用。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1.工程建设监理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执行。 2.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 2007年5月 10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建管函2007〕267号),要求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07号文件和水利部办建管函〔2007〕26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7 年5月1日起依规废止。 (四)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中型工程取 0.5%,小型工程工程取 0.6%~0.7%。 (2)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①若工程中含有新建泵站、船闸等建筑物的,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②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 2.生产职工培训费 (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中型工程取 0.6%,小型工程工程取 0.7%~0.8%。 (2)引水工程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①若工程中含有新建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②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 3.管理用具购置费 (1)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 0.8%计算。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 0.5%计算。 (3)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若新组建管理单位的,可适当计列。 4.备品各件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 0.4%~0.6%计算。工程规模大取下限。①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②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 0.30%计算。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及堤防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五)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 0.5%;河道工程取 0.2%。 ①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②未进行工程科学研究试验工作的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2.工程勘测费 (1)工程勘测费包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等有关规定及手册执行。 (2)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2002年2月22日下发了《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经调〔2002〕39号),要求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和水利部办经调〔2002〕 3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勘测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2年3月1日起依规废止。 3.工程设计费 (1)工程设计费包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等有关规定及手册执行。 (2)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水利部于2002年2月22日下发了《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经调〔2002〕39号),要求遵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和水利部办经调〔2002〕3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中的工程设计费的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已自2002年3月1日起依规废止。 (六)联合试运转费 执行《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本次不作调整。 (七)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资 具体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工程有移民任务的,则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归入征地移民部分。 (八)其他 1.工程保险费 按工程笫一至笫四部分投资合计的0.45%计算。 2.其他税费 按国家或海南省现行有关规定计取。 (九)主要材料补差 1.材料价差以补差形式并入工程单价表,不再单独列项。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低于或等于限价时,按材料预算价格直接进入工程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高于限价时,应按限价计入工程单价参加取费,预算价格与限价差额以补差形式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主要材料补差列在单价表中计划利润与税金之间。主要材料限价详见下表。 (十)人工预算单价 枢纽工程(指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由42.56元/工日调整至43.83元/工日;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指供水工程、灌溉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由38.69元/工日调整至41.39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预算单价直接进入工程单价分析表。 (十一)施工用电补差 1.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如果没有架设临时场外供电线路工程,而全部采用自发电供电方式的,则按柴油发电机供电综合价格 3.0元/度计算。其中 0.85元/度直接进入工程单价,2.15元/度作为调整补差并计取税金。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费用按一级项目列入第四部分临时工程中。 2.已计列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的,不得再计取临时场外供电线路工程费用,避免重复计费。 (十二)税金 工程单价表中的税金按海南省现行税率标准计算。 (十三)有关费用计算书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等水利造价文件中的招标业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勘测费、工程设计费和自发电供电电价补差费等费用应附详细的计算书或计算表格。费用计算中涉及到的调整系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计算成果计取,并附相关依据或计算表格。 四、其他 (一)调整后的《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是编制、评审、审核和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及水利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负责编制、评审和审核。水利造价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水利部规定的相关资格。 (三)除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勘测费和工程设计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外,其佘各项费用的调整自2013年8月20日起执行。另外,在本次调整之前施工合同中对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如没有调整约定的,则不予调整。 (四)各有关单位必须规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及水利造价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核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水利造价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设与管理处。 海南省水务厅 2013年8月12日 抄送: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水务厅建设与管理处 2013年8月13日印发 (注:以上为转载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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