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下列文件:

1 本标准和现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 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3 与房屋修缮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4 招标文件;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结合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描述。本标准附录项目的工作内容仅列出了主要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包含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的必要工作。

4.1.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至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修缮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4.1.4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标准各专业附录代码(A、B、C、D)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AB001、BB001、CB001、D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应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修缮工程的实际确定。

4.2.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修缮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4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标准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未列出项目特征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标准附录D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