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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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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包括立式管壳式冷凝器安装,卧式管壳式冷凝器及卧式蒸发器安装,淋水式冷凝器安装,蒸发式冷凝器安装,立式蒸发器安装,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和卧式高压贮液器(排液桶)安装,氨油分离器安装,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安装,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安装,中间冷却器安装,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安装,储气罐安装,乙炔发生器安装,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水压机蓄势罐安装,小型空气分离塔安装,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安装,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减振台座安装,减振器、隔振垫安装,共二十三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8.冷却塔安装执行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四、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试漏。 7.减振台座、减振器及隔振垫安装,包括测位、安装、上螺栓、固定。 五、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六、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执行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执行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七、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台班乘以系数0.8。 八、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工资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工艺金属结构工程》《刷油、绝热、防腐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方可计取上述系统调整费。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九、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如下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设置定额子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子目。 附表: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按设备灌浆体积,以“m3”计算。 二、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以“台”计算。 三、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以“台”计算。 四、氨油分离器按设备直径,以“台”计算。 五、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按设备名称、规格,以“台”。 六、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以“台”计算。 七、玻璃钢冷却塔按设备水处理量,以“台”计算。 八、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以“台”或“支”计算。 九、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按设备容量,以“次/台”计算。 十、储气罐按设备容量以“台”计算。 十一、小型空气分离塔按设备型号、规格,以“台”计算。 十二、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以“组”计算,纯化器以“套”计算。 十三、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以“kg”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