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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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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一般石方、坡面石方、基础石方、沟槽石方、坑石方、风化岩石开挖及石渣运输等共17节117个子目,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石方工程。 二、本章定额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自然方计。 三、本章石方开挖定额,均已按各部位的不同要求,分别考虑了保护层开挖等措施。 四、一般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除坡面、基础、沟槽、坑以外的石方开挖工程。 五、坡面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设计开挖面倾角20°~40°、厚度5m(垂直于设计面的平均厚度)以内的石方开挖工程。 六、基础石方开挖定额,综合了坡面及底部石方开挖,适用于不同开挖深度的基础石方开挖工程。 七、沟槽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底宽7m以内、两侧垂直或有边坡的长条形石方开挖工程。如渠道、截水沟、排水沟等。 八、坑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面积160m2以下、深度小于或等于上口短边长度或直径的工程。如集水坑、墩基、柱基等。 九、石方开挖各节定额所列“合金钻头”,系指风钻所用的钻头。 十、岩石级别划分按十六级分类。如工程实际开挖中遇到XIV级以上的岩石,按各节XⅢ-XIV级岩石开挖定额乘下列系数进行调整:风钻为主各节定额,人工乘1.3,材料乘1.1,机械乘1.4;潜孔钻为主各节定额,人工乘1.2,材料乘1.1,机械乘1.3;地质钻为主各节定额,人工乘1.15,材料乘1.1,机械乘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