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设期利息

 


10.1 资金来源

10.1.1 水电工程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资本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券等。

10.1.2 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10.2 计算方法

10.2.1 债务资金利息计算

10.2.1.1 债务资金利息应从工程筹建期开始,以分年度资金流量及价差预备费之和扣除资本金后的现金流量为基础,按不同债务资金及相应利率逐年计算。

10.2.1.2 资本金投入方式一般包括按各年资金流量的固定比例、各年等额度资本金、优先使用资本金等。各年分类计息额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O——各年分类计息额度,单位为元或万元;

Qi-1——第i-1年的债务资金额度,单位为元或万元;

Qi——第i年的债务资金额度,单位为元或万元;

Ii-1——第i-1年的利息,单位为元或万元;

i——施工年度;

n——建设工期。

10.2.1.3 第一台(批)机组投产前发生的债务资金利息应全部计入总投资;第一台(批)机组投产后发生的利息应根据机组投产时间按其发电容量占总容量的比例进行分割后计入总投资,分割点为每台(批)机组投入商业运行时点。其余部分应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10.2.2 其他融资费用计算

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应按相应规定分析测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