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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标、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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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是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的基础;是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签订贷款合同以及控制、管理项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是合理测算和确定项目上网电价的依据;是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的依据。 4.2 本文件旨在统一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则和计算方法,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 4.3 本文件应与NB/T 11409、NB/T 10968以及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配套使用。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概算编制应符合NB/T 11410的有关规定。 4.4 设计概算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工程设计成果和编制期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工程核准前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或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核准年的政策和价格水平以及设计修编成果(如有)编制设计概算修编报告。 4.5 工程核准开工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需对工程投资进行复核调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工程调整概算。 4.6 为保证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管理能力,设计概算应履行编制、校核、审查等程序,各级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水电工程造价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