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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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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水电工程设计概算项目划分为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两部分。枢纽工程包括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独立费用六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包括农村部分、城镇部分、专业项目部分、独立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水库库底清理、独立费用六项。水电工程项目划分见图1。 图1 水电工程项目划分 5.2 枢纽工程项目组成 5.2.1 施工辅助工程是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组成: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期通航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系统工程、施工供风系统工程、施工通信工程、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工程、料场覆盖层清除及防护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导流工程、临时安全监测工程、临时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其他施工辅助工程。 施工辅助工程与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相结合的项目应列入相应的永久工程中。 5.2.1.1 施工交通工程是指施工场地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转运站、桥梁、施工支洞、水运、桥涵及道路加固、架空索道、斜坡卷扬机道工程,以及电站建设期间永久及临时交通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等。 5.2.1.2 施工期通航工程包括通航设施、助航设施,电站建设期货物过坝转运费、航道整治维护费、通航管理费、断航碍航补偿费、港航安全监督费等费用也应在本项下计列。 5.2.1.3 施工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施工场内10kV及以上线路工程和出线为10kV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的建筑工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在现场配备的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施工供电价格如采用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费应在本项下计列。 5.2.1.4 施工供水系统工程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取水建筑物,水处理厂,水池,输水干管敷设、移设和拆除,以及配套设施等工程。 5.2.1.5 施工供风系统工程包括施工供风站建筑,供风干管敷设、移设和拆除,以及配套设施等工程。 5.2.1.6 施工通信工程包括施工所需的场内外通信设施、通信线路工程及相关设施、线路的维护与管理等。 5.2.1.7 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工程是指建设期为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所实施的信息化数字化项目、智能化建造项目,包括相关设施、设备、软件及建设期电站智能化工程、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等。 5.2.1.8 料场覆盖层清除及防护工程包括料场覆盖层清除、无用层清除、夹泥层清除及料场开挖后所需的防护工程。 5.2.1.9 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包括为建造砂石料生产系统所需的场地平整、建筑物、钢构架、配套设施,为砂石料加工、运输专用的竖井、斜井、皮带机运输洞等。 5.2.1.10 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包括为建造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拌和、制冷、供热)及浇筑系统所需的场地平整、建筑物、钢构架、配套设施以及缆机平台等。 5.2.1.11 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导流底孔、施工围堰(含截流)、蓄水期下游临时供水工程、施工导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以及导流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等。 5.2.1.12 临时安全监测工程是指仅在电站建设期需要监测的项目,包括临时安全监测建筑工程,临时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建设期巡视检查、观测及资料整编。 5.2.1.13 临时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包括专为水电工程建设期水文测报服务和泥沙监测服务而修建的临时设施,以及建设期进行的水文测报服务(水文监测和预报服务)、泥沙监测服务(泥沙测验、泥沙冲淤观测和泥沙综合分析)。 5.2.1.14 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施工和建设管理需要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场地平整、施工仓库、辅助加工厂、办公及生活营地、室外工程,以及电站建设期永久和临时房屋建筑的维护与管理。 a)场地平整包括在规划用地范围内为修建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和室外工程的场地而进行的土石开挖、填筑、支护、圬工等工程。 b)施工仓库包括一般仓库和特殊仓库。一般仓库指设备、材料、工器具仓库等,特殊仓库指油库和炸药库等。 c)辅助加工厂包括木材加工厂、钢筋加工厂、管路加工厂、压力钢管加工厂、金属结构加工厂、机械修理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 d)办公及生活营地包括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及施工人员等办公和生活而在施工现场兴建的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期间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及施工人员等办公和生活而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本项下计列。 e)室外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与停车场、围墙、场坪绿化等工程。 5.2.1.15 安全生产措施是指为满足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 5.2.1.16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是指除前述所列工程外的施工辅助工程,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施工临时支撑,地下施工通风,施工排水,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排架、平台,施工区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整理,施工期防汛、防冰,施工期沟水处理,拦漂工程施工期运行及维护等。 a)地下施工通风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通风设施和施工期通风运行费。 b)施工排水包括施工期内需要建设的排水工程、初期和经常性排水措施及排水费用。 c)施工区封闭管理包括施工期内封闭管理需要的措施和投入保卫人员的营房、岗哨设施及人员费用等。 d)拦漂工程施工期运行及维护包括定期对漂浮物进行清理及对拦漂设施进行修理或维护所产生的费用。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其他施工辅助工程项下单独列项。 5.2.1.17 如有需拆除的临时土建工程,应在相应施工辅助工程项下计列拆除工程。 5.2.2 建筑工程是指枢纽建筑物和其他永久建筑物,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组成:挡水建筑物、泄水消能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发电建筑物、升压变电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灌溉渠首建筑物、近坝岸坡处理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测工程、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消防工程、安全设施与应急工程、其他工程。其中挡水建筑物至近坝岸坡处理工程前八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5.2.2.1 挡水建筑物包括具有拦截水流、壅高水位功能的各类坝(闸)以及地基处理工程。 发电进水口坝段、泄洪坝段、坝基及坝肩防渗工程、挡水建筑物开挖范围内的边坡开挖及支护处理工程、水库库岸防渗工程、拦漂工程均应列于本项下。 混凝土坝(闸)项下可分别列出非溢流坝段、泄水坝段、进水口坝段、地基处理工程;土(石)坝项下可分别列出挡水坝段、坝身泄水建筑物和地基处理工程。 5.2.2.2 泄水消能建筑物包括宣泄洪水的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孔)等建筑物和进出水口边坡、溢洪道沿线边坡及岸坡和坝后泄水设施后的消能防冲建筑物等。消能防冲建筑物可分为消能工程(水垫塘、消力池)、辅助消能工程(消力墩、消力齿、二道坝)、海漫、防冲槽、预挖及岸坡保护等。 5.2.2.3 输水建筑物包括引水明渠、进水口(含闸门室)、引水隧洞、引水调压室或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尾水调压室、尾水隧洞(渠)、尾水出口工程等建筑物。 5.2.2.4 发电建筑物包括地面、地下等各类发电工程的发电基础、发电厂房、灌浆洞、排水洞、通风洞(井)等建筑物。独立建设的中控楼应在本项下计列。 5.2.2.5 升压变电建筑物包括升压变电站(地面或地下)、母线洞、出线洞(井)、出线场(或开关站楼)、通风洞(井)等建筑物。 如有换流站工程,应作为一级项目与升压变电建筑物并列。 升压变电建筑物的钢构架应列入本项中。 5.2.2.6 通航建筑物包括上游引航道(含靠船墩)、船闸(升船机)、下游引航道(含靠船墩)、上下游锚地及河道整治工程等。 5.2.2.7 灌溉渠首建筑物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单独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5.2.2.8 近坝岸坡处理工程主要包括对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近坝岸坡及泥石流整治,以及受泄洪雾化、冲刷和发电尾水影响的下游河段岸坡防护工程。对规模较大的堆积体、滑坡体、高边坡、泥石流整治等宜分项列出。 5.2.2.9 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性的公路、铁路、桥梁、交通洞(含进厂交通洞及设备交通洞)、水运等新建工程,以及对原有的公路、桥梁等的改造加固工程。 5.2.2.10 房屋建筑工程指为现场生产运行管理服务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场地平整、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公寓及附属设施、室外工程等。 a)场地平整包括在规划用地范围内为修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场地而进行的土石开挖、填筑、支护、圬工等工程。 b)辅助生产厂房是指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房屋建筑工程,但不包括水电站副厂房中的辅助生产车间。 c)仓库包括设备、材料、工器具仓库等。 d)办公用房是指为电站运行管理在电站厂区附近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档案楼等。 e)值班公寓及附属设施是指为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生活而在电站厂区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前述房屋建筑工程的配套设施。 f)室外工程包括室外道路、广场与停车场、围墙、场坪绿化等工程。 g)如需在就近城市建立电站生产运行管理设施或流域梯级集控中心,在本项下单独计列。生产运行管理设施、流域梯级集控中心计列范围应为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h)装机规模2000MW及以上需配备武警部队的大型水电站,应考虑其营地建筑工程。 5.2.2.11 安全监测工程是指为完成各项永久安全监测工程所进行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土石方开挖、填筑、钻孔、注浆、混凝土浇筑、钢筋制安、钢结构(构件)制安、监测便道及监测房修建等。 5.2.2.12 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包括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专用水文测站、泥沙测验设施、泥沙冲淤观测设施等项目的所有土建工程。 5.2.2.13 消防工程是指为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而单独建设的土建工程。 5.2.2.14 安全设施与应急工程指专项用于避免和应对危险有害因素、治安恐怖袭击及突发事件,实现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治安反恐和应急目的而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工程设施,包括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治安反恐防范和应急设施等。 5.2.2.15 其他工程包括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工程,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等公用设施工程,地震监测站(台)网工程等。 a)动力线路工程是指从发电厂至各生产用电点的架空动力线路及电缆沟工程。电厂至各生产用电点的动力电缆应列入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中。 b)照明线路工程是指厂坝区照明线路及其设施(含户外变电站的照明),但不包括分别列入拦河坝、溢洪道、引水发电系统、船闸等水工建筑物细部结构项内的照明设施。 c)通信线路工程包括对内、对外的架空通信线路和户外通信电缆工程,以及枢纽至本电站(水库)所属的专用水文测站的专用通信线路工程。 d)地震监测站(台)网工程是指根据工程需要,在枢纽区和水库区设置的地震弱震监测系统土建工程。 5.2.2.16 主体建筑工程的项目清单,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均应执行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三级项目可根据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减项目。 5.2.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是指枢纽工程建设区内,专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的兴建或采取的各种保护工程和措施。 5.2.3.1 环境保护专项工程包括水环境保护工程、大气环境保护工程、声环境保护工程、固体废物处置工程、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陆生生态保护工程、水生生态保护工程、人群健康保护措施、景观保护工程、环境监测(调查)、其他环境保护工程。 a)水环境保护工程是指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环境功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证河道生态需水量等工程或措施,包括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水温恢复、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及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水环境保护专项研究等。 b)大气环境保护工程是指针对大气环境敏感对象,维护工程地区大气环境功能要求所采取的粉尘消减与控制措施,主要有洒水降尘等。 c)声环境保护工程是指以维护工程影响区内敏感对象区域声环境功能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影响区内如医院、学校、疗养区、居民区等建筑物设置的封闭阳台、双层窗、封闭外走廊等隔声降噪设施,敏感点(区)防噪减噪设置的隔声屏障、隔声窗等。 d) 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是指为施工区生活垃圾的收集、临时储存及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等采取的措施,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堆肥处理和外运处理等方式。 e)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对土壤环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土壤浸没防治、土壤潜育化防治、土壤盐碱化防治、土壤沙化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 f)陆生生态保护工程是指水电工程建设对野生珍稀、濒危、特有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和古树名木,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天然林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陆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珍稀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珍稀动物保护及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陆生生态保护专项研究等。 g)水生生态保护工程是指对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一定规模的野生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鱼类及洄游通道,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各类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及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水生生态保护专项研究等。 h)人群健康保护措施是指为保护所有受工程影响人员健康,防治工程引起的环境变化带来的传染病、地方病,防止因交叉感染或生活卫生条件引发传染病流行,包括疫情建档、检疫、施工区消毒、备用药品及器材等卫生防疫工作。 i)景观保护工程是指对具有观赏、旅游、文化价值等特殊地理区域和由地貌、岩石、河流、湖泊、森林等组成的自然、人文景象,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采取的优化工程布置、避让,景观恢复与再塑等保护措施,包括自然景观保护、人文景观保护及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的景观保护专项研究等。 j) 环境监测(调查)是指为掌握评价区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要素的动态变化而建设的环境监测(调查)站网或开展的环境监测(调查),包括废(污)水水质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监测、大气环境监测、声环境监测、土壤环境(或底泥)监测、生态流量监测、陆生生态调查、水生生态调查等监测工作。 k)其他环境保护工程是指除前述环境保护措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5.2.3.2 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包括枢纽工程区、弃渣场区、交通设施区、料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内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工程。 5.2.4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以下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组成: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及安装工程、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消防设备及安装工程、安全设施与应急设备及安装工程、电站智能化设备及安装工程、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5.2.4.1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进水阀设备、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保护设备、通信设备及安装工程。 5.2.4.2 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设备、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如有换流站工程,其设备及安装工程应作为一级项目与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并列。 5.2.4.3 通航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相关供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控制设备及安装工程。 5.2.4.4 安全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为完成各项永久安全监测工程所需的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 5.2.4.5 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为完成水电工程运行期各项水文测报、泥沙监测工作所需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专用水文测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共用设备,以及泥沙测验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泥沙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 5.2.4.6 消防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专项用于生产运行期为避免发生火灾而购置的消防设备、仪器及其安装、率定等。 5.2.4.7 安全设施与应急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专项用于避免和应对危险有害因素、治安恐怖袭击及突发事件,实现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治安反恐和应急目的而购置的安全与应急设备、仪器及其安装、率定等。 5.2.4.8 电站智能化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实现电站智能化、智慧化运营而需购置和开发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设备、软件及其安装、集成等。 5.2.4.9 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电梯设备,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流域梯级集控中心设备分摊,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地震监测站(台)网设备,交通设备,全厂接地等设备及安装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包括上下水库补水、充水、排水、喷淋系统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5.2.5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构成电站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应与建筑工程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或分部工程相对应。单位工程(二级项目)包括闸门、启闭、拦漂、拦污、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无独立输水系统的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可作为扩大单位工程(一级项目)列项。 5.2.6 独立费用是指为完成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但不属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和其他税费。 5.2.6.1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筹建、建设、试运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包括前期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水电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费、水电工程定额标准测定编制费、项目验收费和工程保险费。 5.2.6.2 生产准备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准备正常的生产运行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抽水蓄能电站还包括初期蓄水费和机组并网调试补贴费。 5.2.6.3 科研勘察设计费是指为工程建设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勘察设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科研试验费和勘察设计费。 5.2.6.4 其他税费是指除已在前述费用项目中计列的税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的其他有关税费,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和其他。 5.2.7 枢纽工程项目划分应符合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项目划分各项下设一级(扩大单位工程)、二级(单位工程)、三级(分部工程)项目,各级项目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但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不得合并。表A.1~表A.6中未细化的项目可根据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列项。 5.3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组成 5.3.1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由农村部分、城镇部分、专业项目部分、独立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水库库底清理和独立费用组成,详见附录B。 5.3.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划分应按NB/T 10877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