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枢纽工程概算编制

 


6.1 一般规定

6.1.1 枢纽工程概算构成见图2。

图2 枢纽工程概算构成

6.1.2 枢纽工程概算编制除依据本文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b)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和细则等;

c)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等;

d)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e)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f)其他有关规定。

6.2 基础价格编制

6.2.1 基础价格包括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和施工用风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砂石料单价和混凝土材料单价,并应按概算编制期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市场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基础价格及其各项组成内容均不含增值税。

6.2.2 人工预算单价应按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标准执行。

6.2.3 对用量多、影响工程投资大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沥青、掺合料、油料、火工产品等,应编制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宜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之和扣减包装品回收价值计算。

6.2.3.1 材料原价应根据工程采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按市场价计算。

a)钢材原价按工程所在地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或就近大城市的金属材料公司、钢材交易中心的市场价计算,或按就近的生产厂家出厂价格计算。其中钢筋以直径16mm~18mm的HPB300光圆钢筋和直径20mm~25mm的HRB400螺纹钢为代表品种、规格,各种钢的比例由设计确定;钢板、建筑工程用型钢、安装工程用钢轨的品种、规格由设计确定;安装工程用型钢、钢管的品种、规格按设备安装工程定额规定的品种规格确定。

b)木材应按原木和板枋材分别确定,其原价按工程就近的市场价计算。

c)水泥的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定,其原价按水泥厂出厂价格计算或结合市场价计算。

d)沥青的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定,其原价按市场价格计算。

e)掺合料指掺加的粉煤灰、火山灰等,其原价按就近厂家出厂价格计算。如采用现场开采加工,应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生产工艺流程计算其基本直接费。

f)油料的品种、规格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温条件确定,其原价采用工程就近的石油公司销售价格计算。

g)火工产品的供应点应选择工程就近特许生产厂或火工产品专营机构,其原价(含经营管理费、配送服务费等)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许生产厂或专营机构的供应价确定。

6.2.3.2 包装费包括包装材料费及包装费用,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费用和正常的折旧摊销,按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资料及有关规定计算。

材料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必须进行包装且在材料原价中未包括的,均应另外计入包装费。

6.2.3.3 运输保险费可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或市场调查资料计算。

6.2.3.4 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调车费、转运费及其他杂费等,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现行规定计算,或根据市场调查资料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铁路运输时,根据水电工程施工所需货物特点,大宗货物运输宜考虑一定比例的整车与零担。一般情况下整车运输会发生空载,应考虑一定的装载系数。

b)采用汽车运输时,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宜按所运货物实际重量计算。火工产品、汽油和柴油按有关规定,不允许满载,但会发生空载,应考虑空载因素。

c)运杂费计算应考虑材料毛重系数。材料毛重系数是指材料运输重量(含包装品重量)与净重的比值。各种材料的毛重系数可按有关规定或实际资料计算。

6.2.3.5 采购及保管费可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6.2.3.6 包装品(如水泥袋、车立柱、电缆盘等)回收价值,可按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实际资料计算。

6.2.4 其他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区就近城市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并结合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构成内容,分析计列其至工地的运杂费用;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清单范围外的材料,可参照同地区水电工程实际不含增值税价格确定。

6.2.5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和施工用风预算价格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6.2.5.1 施工用电价格应由基本电价、电能损耗摊销费和供电设施维护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供电方式、供电电源、不同电源的电量占比、相应供电价格以及供电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a)外购电的基本电价是指按工程所在地电力市场购电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确定的不含税电度电价;自发电的基本电价是指自备发电设备的单位发电成本。

b)电能损耗摊销费是指从外购电接入点(自发电指从发电设备出线侧)到现场各施工点最后一级降压变压器低压侧止,在所有变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上所发生的电能损耗摊销。

c)供电设施维护摊销费是指摊入电价的出线10kV以下(不含10kV)变、配电设备的基本折旧费、修理费、安装拆除费及运行维护费用,以及10kV以下(不含10kV)输配电线路的运行维护费用。

d)电网供电价格应根据施工用电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及所在区域电价政策,采用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1)采用单一制电价时,供电价格按下式计算:

式中:

E1——电网供电价格,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A1——电度电价,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L——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

M1——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

B1——供电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2)采用两部制电价时,供电价格计算方法与采用单一制电价时一致。容(需)量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时按式(2)计算,按最大需量计费时按式(3)计算:

式中:

Y——容(需)量电费,单位为元(元);

A2——容量电价,单位为元每千伏安月[元/(kVA·月)];

U——施工用电变压器容量,单位为千伏安(kVA);

A3——需量电价,单位为元每千瓦月[元/(kW·月)];

V——施工用电最大需量,单位为千瓦(kW);

Z——施工工期,单位为月(月),包括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工程完建期。

e)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可按冷却方式计算。

1)柴油发电机采用水泵冷却时,供电价格按下式计算:

式中:

E2——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O——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P——水泵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R——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千瓦(kW);

K——发电机出力系数;

F——厂用电率;

M2——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

B2——供电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2)柴油发电机采用循环冷却水、不用水泵冷却时,供电价格按下式计算:

式中:

E3——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O——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R——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千瓦(kW);

K——发电机出力系数;

F——厂用电率;

M3——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

J1——循环冷却水费,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B3——供电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千瓦时[元/(kW·h)]。

f)如电网供电和柴油发电机供电两种供电方式均存在,应按不同供电方式的电量所占比例和相应供电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施工用电价格。若缺乏设计资料,当工程附近电网供电条件较好时,自备电源比例可取1%~3%。

6.2.5.2 施工用水价格应由基本水价、供水损耗摊销费和供水设施维护摊销费组成。

a)基本水价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供水系统设备(不含备用设备),按组(台)时总费用除以组(台)时总供水量计算的单位水量价格。供水量指生产用水水量,不包含生活用水水量。

b)供水损耗摊销费是指施工用水在储存、输送、处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水量损失摊销费用。

c)供水设施维护摊销费是指摊入水价的水池、供水管路等供水设施的维护费用。

d)水价可按单级供水、多级供水分别计算。

1)采用单级供水时,水价按下式计算:

式中:

F1——单级供水水价,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P——水泵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S——水泵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G1-能量利用系数;

N1——供水损耗率;

C1——供水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2)采用多级供水时,水价按下式计算:

式中:

F2——多级供水水价,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Pi——第i个抽水点的水泵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Si——第i个抽水点的水泵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Gi——能量利用系数;

Wi——第i个抽水点及以后的供水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m3);

W——总供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3);

N2——综合供水损耗率;

C2——供水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n——抽水级数。

e)采用多个供水系统时,施工用水价格应根据各供水系统供水比例和相应的施工用水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6.2.5.3 施工用风价格应由基本风价、供风损耗摊销费和供风设施维护摊销费组成。

a)基本风价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供风系统设备(不含备用设备和随钻孔设备单独配备的移动空压机设备),按组(台)时总费用除以组(台)时总供风量计算的单位风量价格。

b)供风损耗摊销费是指由压气站至用风工作面的固定供风管道,在输送压气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量损耗摊销费用。

c)供风设施维护摊销费是指摊入风价的供风管道的维护费用。

d)风价可按冷却方式计算。

1)空气压缩机系统采用水泵冷却时,风价按下式计算:

式中:

H1——风价,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Q——空气压缩机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P——水泵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T——空气压缩机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M——60min;

G2——能量利用系数;

L1——供风损耗率;

D1——供风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2)空气压缩机系统采用循环冷却水、不用水泵冷却时,风价按下式计算:

式中:

H2——风价,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Q——空气压缩机组(台)时总费用,单位为元每组时(元/组时)或元每台时(元/台时);

T——空气压缩机额定容量之和,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M——60min;

G2——能量利用系数;

L2——供风损耗率;

J2-循环冷却水费,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3);

D2——供风设施维护摊销费,单位为元每立方米(元/m)。

e)采用多个供风系统时,施工用风价格应根据各供风系统供风比例和相应的施工用风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6.2.6 施工机械台时费应根据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6.2.6.1 一类费用应直接采用台时费定额数值,并按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一类费用调整系数调整。

6.2.6.2 二类费用应按台时费定额中的消耗量乘以相应预算单价计算。

6.2.6.3 三类费用应根据设备类型按国家和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标准计算。

6.2.6.4 对定额缺项的施工机械,可编制补充台时费。

6.2.6.5 对一些特殊的、本工程摊销不完、其他工程又不适用的大型施工设备,可在相应工程单价中计入摊销费。摊销费应按施工设备原值扣除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已计列的基本折旧费及余值后计算,且此摊销费不再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6.2.7 砂石料单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砂石料单价应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生产工艺流程,计算其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不计入砂石料单价,应在混凝土单价或使用砂石料的单价中综合计算。砂石料工序单价中火工材料不执行最高限额价格,砂石料在混凝土单价或使用砂石料的单价中执行最高限额价格。

b)料场覆盖层、无用层、夹泥层清除等有关费用,应在施工辅助工程中单独列项计算,相关费用不以摊销形式计入砂石料单价。

c)砂砾料天然级配组成和设计级配之间的差异经平衡后的级配弃料处理、超径石弃料处理等有关费用,均应摊销计入砂石料单价。

d)采用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砂石料单价时,砂石料加工体积变化,加工、运输、堆存损耗,含泥量清除等因素应以砂石料加工工艺流程单价系数的形式计入,不得重复计算其他系数和损耗。

e)对外采购的成品砂石料单价,可按调查价格加计从采购地点至工地的运杂费计算。若需进行二次加工时,应按设计的加工工艺计算加工费用,并计入加工损耗摊销费用。

6.2.8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根据设计确定的不同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级配、龄期以及抗冻抗渗等级,分别计算混凝土材料单价。其混凝土配合比的各项材料用量,应根据设计试验资料分析计算;若无试验资料时,也可参照相关资料分析确定。

6.3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6.3.1 建筑工程单价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6.3.2 安装工程单价

6.3.2.1 消耗量形式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耗量形式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6.3.2.2 费率形式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费率形式的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6.3.3 计算标准

定额消耗量和费率应执行行业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定额和费用标准。对定额中缺项的工程单价,可采用编制补充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算。

6.4 设备价格编制

6.4.1 设备价格应按设备原价和运杂综合费分别计算,各项组成内容均不含增值税。

6.4.1.1 设备原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国产设备应以出厂价作为原价,可根据厂家询价和市场价格水平分析确定。

b)进口设备应以到岸价和进口征收的关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进口商品检验费、港口费之和作为原价。到岸价采用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价或询价计算,有关税费等按规定计算。

c)大型机组分瓣运至工地后的现场拼装加工费用,应包括在设备原价内;如需设置拼装场,其建场费用应计入设备原价中。

6.4.1.2 运杂综合费应由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特大(重)件运输增加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a)运杂费应区分主要设备和其他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b)国产设备的运输保险费率可根据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的,可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或市场调查资料计算。进口设备的运输保险费应按相应规定计算。

c)特大(重)件运输增加费可根据设计方案确定,也可按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d)采购及保管费可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6.5 工程概算编制

6.5.1 施工辅助工程概算编制

6.5.1.1 施工交通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计算范围应包括临时交通工程费用,以及电站建设期间永久及临时交通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费用。

a)公路、桥梁、施工支洞、架空索道、斜坡卷扬机道等工程费用应包括相应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费应单独计算。

b)铁路专用线及转运站费用应包括铁路专用线及转运站的全部建设费用或租赁费用。转运站的运行费应计入相应材料或设备的运杂费中。如转运站为梯级水电站共用,其费用应按分摊原则计算。

c)水运工程费用应包括水运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水运工程的运行费应计入相应材料或设备的运杂费中。

d)桥涵及道路加固工程费用应包括场内及对外交通中所需进行的桥涵、道路加固措施费,其最大计算距离不远于转运站或不超过永久对外交通里程。永久对外交通里程以远的由于水轮发电机组、桥式起重机、主变压器等特大(重)型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应计入相应设备的特大(重)件运输增加费中。

6.5.1.2 施工期通航工程的工程设施类费用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工程管理类费用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通航设施、助航设施工程费用,以及电站建设期货物过坝转运费、航道整治维护费、通航管理费、断航碍航补偿费、港航安全监督费等费用。

6.5.1.3 施工供电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分析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计算范围应包括从现有电网向场内施工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施工场内10kV及以上线路工程和出线为10kV及以上的供电设施工程(包括变电站的建筑工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采用电动施工机械时的充电桩或换电站等设施工程费用,以及前述设施及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费用。如采用两部制电价,容(需)量电费应在本项下计列。

6.5.1.4 施工供水系统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为生产用水服务的取水建筑物,水处理厂,水池,输水干管敷设、移设、拆除以及配套设施等全部工程的土建和设备费,但不包括水泵和水泵动力设备费。水泵和水泵动力设备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费,应计入施工供水价格中。

6.5.1.5 施工供风系统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施工供风站建筑,供风干管敷设、移设、拆除以及配套设施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费,但不包括空压机和动力设备费。空压机和动力设备费以及供风设施的维护费,应计入施工供风价格中。

6.5.1.6 施工通信工程投资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施工通信方式及所需配备的相应设施,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分析有关实际资料后确定。计算范围应包括施工所需的场内外通信设施、通信线路工程费用及相关设施、线路的维护与管理费用,但不包括由当地电信部门建设的设施及收取的通信运营商服务费等。

6.5.1.7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工程投资应根据设计确定的规模和所需配备的相应设施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结合有关实际资料分析确定。计算范围应包括管理系统设施、设备、软件及运行、维护与管理等费用。

6.5.1.8 料场覆盖层清除及防护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料场覆盖层清除、无用层清除、夹泥层清除及料场防护工程费用。

6.5.1.9 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建造砂石料生产系统所需的场地平整、建筑物、钢构架及配套设施等费用,但不包括砂石料生产系统设备的购置、安装与拆除,以及砂石料加工运行等费用。

6.5.1.10 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建造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拌和、制冷、供热)及浇筑系统所需的场地平整、建筑物、钢构架及配套设施等费用,但不包括拌和楼(拌和站)、制冷设备、制热设备、浇筑设备的购置、安装与拆除以及运行等费用。

6.5.1.11 导流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计算范围应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导流底孔、施工围堰(含截流)、蓄水期下游临时供水工程、施工导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导流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费用。

6.5.1.12 临时安全监测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具体编制应执行相应专项投资编制细则。

6.5.1.13 临时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具体编制应执行相应专项投资编制细则。

6.5.1.14 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编制办法如下:

a)场地平整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b)施工仓库(包括一般施工仓库、油库和炸药库)及辅助加工厂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造价指标计算。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可采用工程所在地区的临时房屋造价指标,也可按实际资料分析确定。

c)办公及生活营地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位造价指标计算。办公及生活营地的规模、设计标准和建筑面积由设计根据工程规模,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房屋建筑单位造价指标,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和施工年限确定,也可按实际资料分析确定。

d)室外工程投资可按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仓库、辅助加工厂、办公及生活营地)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e)建设期维护与管理费用可按永久和临时房屋建筑面积、维护与管理年限、单位造价指标计算。

6.5.1.15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合计的百分率计算。

6.5.1.16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投资应按施工辅助工程部分的第一至第十四项(施工交通工程、施工期通航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系统工程、施工供风系统工程、施工通信工程、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工程、料场覆盖层清除及防护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导流工程、临时安全监测工程、临时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施工及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合计的百分率计算。

其他施工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中,如有费用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其他施工辅助工程项下单独列项,并相应减小上述百分率。

6.5.1.17 对于需拆除的临时土建工程,拆除费用宜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6.5.2 建筑工程概算编制

6.5.2.1 建筑工程应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四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编制。

6.5.2.2 主体建筑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编制。主体建筑工程量应按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

当设计对主体建筑物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后,按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量乘以相应温控费用指标进行计算。

细部结构按设计资料分析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电站型式,参照类似工程分析确定。

6.5.2.3 交通工程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时,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其投资,并按测算的单位造价指标计列;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时,可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6.5.2.4 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编制办法如下:

a)场地平整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

b)辅助生产厂房、仓库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建筑面积应由设计根据生产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单位造价指标宜采用当地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

c)办公用房、值班公寓及附属设施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建筑面积)乘以单位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建筑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按生产定员确定,单位造价指标宜采用工程所在地区永久房屋造价指标。

d)在就近城市建立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生产定员分析确定建设规模,并按生产运行管理设施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其投资。流域梯级电站共用的设施应按投资分摊的原则计列。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自建生产运行管理设施或流域梯级集控中心时,为取得其建设用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根据设计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所在地区相应价格计算。

e)对2000MW及以上需配备武警部队的大型水电站,武警营地房屋建设规模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并按当地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其投资。

f)室外工程投资可按房屋建筑工程(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值班公寓及附属设施)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6.5.2.5 安全监测工程、水文测报和泥沙监测工程、消防工程、安全设施与应急工程、地震监测站(台)网工程等其他工程投资应按专题报告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已发布专项投资编制细则的项目,应执行相应专项投资编制细则。

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6.5.3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概算编制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投资应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具体编制应执行相应专项投资编制细则。

6.5.4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编制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应按设备费和安装费分别进行编制。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清单,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均应执行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三级项目可根据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增减项目,并按设计提供的工程量计列。

6.5.4.1 设备费应按设计的设备清单工程量乘以设备价格计算。

6.5.4.2 安装工程单价为消耗量形式时,安装费应按设计的设备清单工程量乘以安装工程单价计算;安装工程单价为费率形式时,安装费应按设备原价乘以安装费率计算。

按定额计算的安装费率适用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的安装费率可按国产设备安装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水平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确定,也可按实际资料分析确定。

6.5.4.3 如设置流域梯级集控中心,其设备费及安装费应按分摊原则计列。

6.5.4.4 已发布专项投资编制细则的项目,应执行相应专项投资编制细则。

6.5.4.5 设备与材料应按下列标准进行划分:

a)随设备成套供货的零部件(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设备体腔内定量充填物(如透平油、绝缘油、SF。气体等)均作为设备。

b)无论成套供应、现场加工或零星购置的储气罐、储油罐、盘用仪表、机组本体上的梯子、平台和栏杆等均作为设备。

c)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电缆头等均作为设备。

d)管道和阀门如构成设备本体时作为设备,否则作为材料。

e)随设备供应的保护罩、网门等已计入相应出厂价格中的作为设备,否则作为材料。

f)电力电缆,电缆头,母线,金具,滑触线,管道用支架,设备基础用型钢、钢轨,接地型钢,穿墙隔板,绝缘子,一般用保护网、罩、门等均作为材料。

6.5.5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编制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和深度与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相同。

6.5.6 独立费用概算编制

6.5.6.1 项目建设管理费编制办法如下:

a)前期管理费中的管理性费用和进行规划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情况和有关规定分析计算;河流(河段)规划或抽水蓄能选点规划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分摊原则计列。

b)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程永久设备费之和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c)工程建设监理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程永久设备费两部分及相应费用标准分别计算。

d)咨询服务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程永久设备费两部分及相应费用标准分别计算。

e)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程永久设备费之和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f)水电工程质量检查检测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以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g)水电工程定额标准测定编制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以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h)项目验收费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工程永久设备费之和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i)工程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或市场调查资料计算。

6.5.6.2 生产准备费应按永久设备费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分析计列初期蓄水费、机组并网调试补贴费。初期蓄水费应按所需蓄水量及相应水价计算,机组并网调试补贴费应按电站装机容量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

6.5.6.3 科研勘察设计费编制办法如下:

a)施工科研试验费应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以及相应费用标准计算。如工程规模巨大,技术难度高,需进行重大、特殊专项科学研究试验的,可按研究试验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单独计列费用。

b)勘察设计费应按NB/T 10968规定计算。

6.5.6.4 其他税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文件,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合理计列。

对金额较大的税费项目,应在其他税费项下单独列项;其余金额较小项目可合并计列一项“其他”。

6.5.7 增值税

6.5.7.1 枢纽工程增值税应按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独立费用六部分分别计算。

6.5.7.2 各部分的增值税应按各分项不含增值税合计投资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

6.5.7.3 枢纽工程费用中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增值税税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独立费用增值税税率可根据各项费用的费用构成、涉税费用比例及适用税率综合分析确定。

6.5.8 基本预备费

6.5.8.1 基本预备费应按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独立费用和增值税分项投资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6.5.8.2 基本预备费率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水文、气象、地质等条件,对各分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