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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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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D01~D08-2012)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招投标、施工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常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装备、劳动组织进行编制的。 四、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以及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 2.本标准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表示。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每台班按8小时计算。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3.本标准中次要机械综合并入其他机械,以“%”表示。 八、本标准中的模板及脚手杆、脚手板等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转移场外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九、本标准混凝土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十、本标准未包括有关部门的“破路”“修复”等,如实际发生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 十一、本标准项目内的混凝土及砂浆强度等级如与设计不符,可据实换算。 十二、本标准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除说明主要工序外,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应单独设置水表、电表,按表数量据实计量;未单独设置水、电表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商定。 十四、本标准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五、未尽事宜详见章、节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