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补充工程定额

 


说明


一、本次补充定额内容包括水上打钢管桩、陆上打钢管桩、陆上打管板组合桩、冲击钻机冲孔、旋挖钻机钻孔等共138项定额。

二、本次补充定额的使用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6-1-2019)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上打钢管桩定额适用于桩本体由供应方负责装船的情况(钢管桩装船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计入桩本体价格),如由施工方负责装船,应进行以下调整:在打桩定额正表基础上增加60t旋转扒杆起重船艘班消耗量(每10根桩),即:桩径60cm定额增加0.460艘班,桩径80cm定额增加0.509艘班,桩径100cm定额增加0.747艘班,桩径120cm定额增加0.803艘班,桩径150cm定额增加0.942艘班,桩径200cm定额增加1.472艘班。

四、水上钢管桩桩头处理和陆上钢管桩桩头处理定额的工程内容均未包括废弃桩头外运和处理,有关费用应结合外运距离、废弃桩头处理方式等另行计算。

五、陆上打钢管桩定额仅适用打直桩。

六、冲击钻冲孔定额和旋挖钻机钻孔定额按照陆上成孔施工条件编制,在水上独立施工平台上成孔时,应根据施工方案增加造浆材料水上运输和钻机跨墩所需费用;条件不具备时,可参照《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6-1-2019)中第二章第二节造浆材料水上运输定额和回旋钻机水上跨墩定额计算相应费用。

七、《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6-1-2019)中灌注桩混凝土冲击锥、冲抓锥成孔定额名称调整为灌注桩混凝土冲击钻冲孔、冲抓锥成孔定额;回旋钻机成孔定额名称调整为回旋钻机成孔、旋挖钻机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