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础打入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基础打入桩工程共573项定额。包括水上及陆上打设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板桩,钢管桩、钢板桩等定额,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基础打入桩工程,不适用于试桩及在障碍物繁多区域等特殊情况下的打桩工程。

二、定额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打设不同类型的基桩时,按以下规则执行:

1.打设直桩时,按定额正表执行。

2.打设斜桩时,按打桩定额正表乘以1.23

3.打设水上同节点双向叉桩时,按打桩定额正表乘以1.31

4.打设水上墩台式基桩时(包括直桩、斜桩或叉桩),按打桩定额正表乘以1.45

5.当码头等建筑物距岸边最短距离大于500m时,按下列规则执行:

(1)直桩按定额正表乘以1.15

(2)斜桩按定额正表乘以1.41

(3)水上同 节点双向叉桩按定额正表乘以1.45

(二)根据土壤级别的不同,打入桩工程尚应按以下规则执行:

1.土壤级别应按表1规定划分

1基础打入桩工程土壤级别划分表

级别/土类

粘性土

粉土

砂土

碎石土

风化岩

粘土

粉质粘土

N

N

N

N

角砾、圆砾

碎石、卵石

N

 一

IL≥0.5

N≤10

N≤15

N<30

-

-

-

 二

0<IL<0.5

10<N≤20

15<N≤30

30≤N≤50

稍密、中密

稍密

N≤50

 三

IL≤0

20<N≤30

N>30

N>50

密实

中密、密实

50<N≤80

:对于三级土风化岩的N值超过上限值且设计要求桩尖进入该持力层时,不执行本定额。

2.打入桩穿过不同级别土层时,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穿过不同级别土层系指穿过二级土层的连续厚度(以L2表示)或穿过二级土各层厚度之和(以∑L2表示)以及穿过三级土层的连续厚度(以L3表示)或三级土各层厚度之和(以ΣL3表示)。

(1)2m<L24m7m<ΣL28m时,按一级土定额正表乘以1.20

(2)对于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当设计要求桩尖进入(N>40)的二级土层厚度1m以上,且最后平均贯入度小于3mm/击时,按一级土定额正表乘以1.20

(3)4m<L25m8m<ΣL210m时,按二级土定额正表计算;

(4)5m<L26m10m<ΣL213m时,按二级土定额正表乘以1.22

(5)L2>6m或∑L2>13m时,按二级土定额正表乘以1.41 

(6)L33m的粘性土、粉土或L31m的砂土,或L30.5m的碎石土时,均按三级土定额正表乘以0.864

(7)L3>3m的粘性土、粉土或L3>1m的砂土,或L3>0.5m的碎石土,或50<N80风化岩时,均按三级土定额正表计算。

三、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水上打入桩工程,因施工条件限制或桩打入施工水位以下需换用长替打时,除应按桩长选用相应定额及调整系数外,方驳供桩时,每根桩另增加人工1工日、打桩船及锤0.063艘班、方驳0.063艘班、其他船机费50.00元;定额中不含长替打制作费用(长替打指长度大于3m的替打);水上打钢板桩、水上打临时围堰钢板桩、水上打临时H型钢桩需换用长替打时,按相应定额附注调整。

2.陆上打桩定额不适用于桩顶低于地面2m的情形;陆上钢筋混凝土方桩,当桩顶低于地面2m时执行深送桩定额。

3.由于施工条件限制,需要在桩位上进行接桩作业的,除按桩的总长度执行相应打桩定额外,应根据接头数量,按本节接桩定额计算接桩费用。

4.水上打设混凝土桩定额的装船工序中不包括桩装船的人工和机械消耗,其消耗在相应构件预制定额中考虑,对于水上打设PHC桩,桩装船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在桩本体价格中考虑;水上打设钢桩定额的适用于由桩本体供应方负责装船的情况(桩装船的人工机械费用计入桩本体价格),如由施工方负责装船,应进行以下调整:

(1)对于钢管桩,在相应打桩定额正表基础上按不同桩径增加60t旋转扒杆起重船艘班消耗量(每10根桩),即:φ60cm桩径0.46艘班,φ80cm桩径0.509艘班,φ100cm桩径0.747艘班,φ120cm桩径0.803艘班,φ150cm桩径0.942艘班

(2)对于钢板桩、H型钢桩,在相应打桩定额正表基础上增加60t旋转扒杆起重船0.191艘班/10根桩。

5.编制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地质及相关资料计算桩头处理工程量。

6.钢筋混凝土方桩桩顶凿除长度在50cm以内,执行相应桩头处理的修凿定额,凿除长度在50cm以外,执行相应桩头处理的截桩定额;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需桩头处理时均执行相应桩头处理的截桩定额。

7.本节打入桩定额正表中的桩本体消耗量为不计价项目,本体消耗量为包括打桩损耗在内的备桩数量。编制概预算时,应按相应数量计算桩本体相关费用。

四、工程量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打入桩工程数量应根据桩的类型、尺度及土壤级别以根计算。

2.基础打入桩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度小于或等于8:1的基桩按直桩计算,斜度大于8:1的基桩按斜桩计算;

(2)在同一节点中由一对不同方向的斜桩(或单根直桩和斜桩)组成的基桩为叉桩,由两对不同方向叉桩组成的基桩组按同节点双向叉桩计算;

(3)独立墩或独立承台结构体下的基桩,或具有三根以上(含三根)斜桩、且不与其他基桩联系的其他结构体下的基桩按墩台式基桩计算;

(4)施打组合桩(钢筋混凝土管桩与钢管桩组合)时,执行钢筋混凝土管桩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