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础灌注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基础灌注桩定额共224项定额。主要包括灌注桩成孔、灌注桩混凝土、灌注桩钢筋加工、桩头处理及灌注桩施工平台、护筒等定额。

二、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灌注桩的土类按成孔的难易程度划分为六类,土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土,指塑性指数大于10的黏土、粉质黏土、砂土,以及粉土、淤泥质土、吹填土;

(2)Ⅱ类土,指砂砾、混合土;

(3)Ⅲ类土,指粒径为2mm~20mm的颗粒含量大于总质量50%的角砾、圆砾土质,粒径为20mm~60mm的颗粒含量不大于总质量20%的碎石、卵石土质;

(4)Ⅳ类土,指粒径为20mm~200mm的颗粒含量超过总质量20%的碎石、卵石土质,粒径为200mm~500mm的颗粒含量不大于总质量10%的块石、漂石土质和杂填土;

(5)V类土,指中等风化程度及以上的软质岩石或强风化的硬质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的颗粒含量大于总质量10%的块石、漂石土质;

(6)Ⅵ类土,指中等风化程度及以下的硬质岩石或微风化的软质岩石。

2.灌注桩成孔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额中孔深指护筒顶到桩底(设计高程)的深度定额使用时,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2)人工挖孔、机械成孔定额适用于陆上和岸坡上灌注桩成孔。水上施工平台上机械成孔可在陆上机械成孔定额基础上按相应定额附注进行调整;

(3)当采用驳船上泥浆系统供应护壁泥浆时,按相应定额附注计价;

(4)成孔定额工程内容已包括了换钻头、修理、捞钻杆或钻头等。钻架的拼装、移位、拆除所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也按摊销方式计 入定额中,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行计算;

(5)成孔定额的钻头摊销费不包括使用牙轮钻头的费用,使用牙轮钻头时,应单独考虑;

(6)水上施工平台上机械成孔时,以在施工平台上建立泥浆系统为准。对于在长引桥远距离施工平台上钻孔作业,定额中包括了造浆材料水上1km内运输,超过1km时,按造浆材料水上运输增运距定额调整;

(7)当水上施工平台不能连续搭设,钻机需进行跨墩移位钻孔作业时,可按钻机水上跨墩定额计算相应费用。

3.灌注桩混凝土定额按导管倾注水下混凝土编制,定额中包括设备(导管、浇筑架等)摊销的工、料费用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以及混凝土水平、垂直运输的人工、机械用量。编制概、预算时,除定额附注另有说明外,不应另行计算。

4.护筒埋设定额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陆上埋设钢护筒定额中的钢护筒已按设计重量及周转摊销次数综合列入定额,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行计算;陆上埋设混凝土护筒定额的混凝土护筒本体应另行计价;水上钢护筒按一次性摊销考虑;

(2)材料消耗中已包括埋设护筒的黏土和护筒接头及定位用导向架所用的材料。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行计算。

5.本节定额不包括废浆、废渣及桩头处理后破碎混凝土的弃运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三、工程量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孔工程量应按设计量与施工增加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成孔设计量应按桩设计 入土深度乘以护筒外缘包围的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施工增加量按0.05m乘以护筒外缘包围的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机械成孔设计量应按桩设计 入土深度以长度计算,施工增加量按0.5m计算。

2.灌注桩混凝土工程量应按设计量与施工增加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量按设计桩径、桩长以体积计算;

(2)人工成孔灌注混凝土施工增加量按凿顶高度0.5m与成孔超深0.05m之和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计算;

(3)机械成孔灌注水下混凝土施工增加量按凿顶高度0.5m与成孔超深0.5m之和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计算;

(4)机械成孔灌注水下混凝土定额已包括水下混凝土扩孔等因素的损耗量,不应另计。

3.灌注桩钢筋笼工程量应按设计量和施工增加量之和计算,施工增加量包括架立、定位的钢筋及铁件。

4.灌注桩施工平台工程量应按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以面积计算。

5.灌注桩护筒制作安装(埋设)工程量按护筒的设计重量计算,设计重量为加工后的成品重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用法兰盘等全部钢材重量。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表1计算,桩径不同时可内插计算。

1水上钢护筒重量参考表

桩径(cm)

80

100

120

150

200

250

每米护筒重量(kg/m)

143.8

170.2

238.2

289.3

499.1

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