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的基础上,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参考依据,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全省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考虑的。

(一)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二)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五、本定额中的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六、本定额是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有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定额单位估价表及必要的附注组成。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已考虑在相应定额子目消耗量中。

七、关于人工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实物人工费表示。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八、关于材料、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本定额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实际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一次摊销)和其他材料等。

(三)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规范规定的预留量和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四)本定额材料价为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单位自行对材料进行的一般鉴定、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综合单价中不包括其费用,使用过程中按照确定的材料价格计入。

(六)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已包括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七)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八)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

1.搭设高度8m以上。

2.搭设跨度18m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

(九)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期价格,其价格可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九、本定额中各章节所使用的砂浆种类按常规情况进行编制,若设计要求使用不同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现拌砂浆调整为干混商品砂浆时,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换算为干混商品砂浆,按砂浆耗量减少人工44元/m3、将定额中200L灰浆搅拌机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不变。

十、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部分台班单价中没有人工费的,在编制相应定额时已综合考虑,不予计算)、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用。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价格调整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费后的价格,其中大型机械(自重5吨以上)的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另计。

(三)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等列入材料费。

十一、关于仪器仪表

(一)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二)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价格调整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费后的价格。

(三)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保护性拆除的费用,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0.3计算,管理费率及利润率不变。

十三、管理费和利润的确定

(一)本定额管理费是根据不同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及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综合取定。

(二)利润水平是按照不同施工企业的利润水平综合取定。

(三)本定额的管理费、利润是以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管理费和利润执行时不得因人工价格变动而调整。

十四、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定额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应的综合定额执行,仍缺项时,概算编制单位也可依据设计要求,遵循本定额编制原则补充。

十六、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8%列入综合单价计算。

十七、在洞内、地下室、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20%列入综合单价计算。

十八、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场内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九、本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长度、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以下”、“小于××”者,均包括××本数;“××以外”、“大于××”者,则不包括××本数。

二十一、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二十二、本定额的解释、补充、修订等工作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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