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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二、本章定额子目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
三、本章原木是按一、二类木材综合编制的,如采用三、四类木材(硬木)时,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35。
四、本章定额子目中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断面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方木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直径增加5mm;
板一面刨光增加/mm,两面刨光增加3.5mm。
五、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六、本章定额子目已包括制作、安装、防腐、油漆(木地楞、混凝土上钉挂瓦条除外)等全部工作内容,钢木屋架金属部分包括防锈。
七、本章定额子目防腐、油漆按如下做法考虑,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执行现行《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相应子目。
(一)木基层处理:木材表面刷喷封闭底漆二遍。
(二)木材饰面:刷聚氨酯漆两遍。
(三)钢材面:刷防锈漆两遍、调和漆两遍。
八、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子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一)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
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排、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
按木料体积并入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二)圆木屋架上的挑檐木、风撑等设计规定为方木时,应将方木木料体积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
(三)钢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
定额内已包括钢构件的用量,不再另外计算。
(四)带气楼的屋架,其气楼屋架并入所依附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五)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相连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六)简支檩木长度按设计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相邻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0.20m接头计算,两端出山檩条算至博风板;连续檩的长度按设计长度增加5%的接头长度计算。
二、木构件
(一)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
(一)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竹帘子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屋面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0.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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