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水运建设工程包括我国境内远海、沿海和内河区域建设的各类港口、航道、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等工程,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0.1.1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及管理应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及管理相应规定。

3.0.1.2沿海和内河区域水运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沿海区域水运工程指在我国 入海河流口门及以下、沿海(包括海南岛、长山列岛、舟山群岛)和沿海海域海岛(含人工岛)建设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和水运其他工程;

(2)内河区域水运工程指在江河、湖泊水域及入海河流口门以上水域建设的内河航运工程,内河航运工程主要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和水运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