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概算预算费用及项目组成


5.1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组成

5.1.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应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利息和专项概算组成。各项费用组成见表5.1.1

5.1.1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组成

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用地用海费

建设用地征用费

建设用地、用海使用费

其他

建设管理费

项目单位开办费

项目单位经费

代建管理费

前期工作费

可行性研究费

研究试验费

勘察观测费

其他

勘察设计费

勘察费

设计费

设计文件第三方技术咨询费

其他

监理费

研究试验费

招标费

引进技术和设备材料其他费

生产准备费

联合试运转费

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办公和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

竣工验收前相关费

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部分预留费用

基本预备费

物价上涨费

建设期利息

专项概算

5.2工程费用

5.2.1 概算、预算工程费用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安装所需的投资,以及为完成工程必须修建的临时工程等所需的费用。工程费用应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水运工程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应由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和专项税费组成。

5.2.1.2 设备购置费应由设备原价、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5.2.2 工程费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 水工建筑物工程、陆域建(构)筑物工程和航道整治工程(疏浚工程除外)以及相关配套或附属工程,陆域形成(吹填工程除外)及地基处理工程,设备购置、设备及大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应执行附录D及沿海港口工程定额和内河航运工程定额。

5.2.2.2 对于 入海河流以潮汐影响为主(潮流界以下)河段的内河航运工程,其单位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可参照执行沿海港口工程定额和相应施工取费标准。

5.2.2.3 疏浚与吹填工程费用及计算应执行附录E和疏浚工程定额。

5.2.2.4 其他专业工程,应分别执行相关专业工程定额和相应工程费用计算标准。

5.2.3 对于列入专项概算项目的工程费用,应按照相应规定计列。

5.2.4 水运工程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分别符合表5.2.4-1、表5.2.4-2及表5.2.4-3的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予以增减。

5.2.4-1港口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内容

1

疏浚工程

进港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疏浚工程

挖泥及泥土处理工程;
炸礁、清渣工程;
抛(纳)泥区围堰工程等

2

水工建筑物工程

码头、栈(引)桥、防波堤、导流防沙堤、防洪堤、引堤、护岸、防汛墙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接岸结构及附属工程等;
浮式码头趸船及配件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3

陆域形成与地基处理工程

陆域形成工程;
地基处理工程

挖、填、吹填造陆工程;
围堰及挡土结构工程;
地基处理及配套工程等

4

装卸工艺

装卸工艺系统工程

设备、材料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5

道路、堆场工程

港区道路、堆场工程

道路堆场基础、结构及面层、地下管井(沟)及附属工程等;
堆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等

6

生产与辅助建筑物工程

港区仓库、筒仓、翻车机房及地下廊道工程;
输送转运机房、输送廊道、刚架和设备与支架基础等接卸及输送系统构筑物工程;
总降压站、变(配)电所,中央控制室,信息与通信机房工程;
给水调节站、排水泵站、泄洪泵站工程;
供热锅炉房工程;
氮气站、空压站维修车间、加油站、储油罐工程;
消防站、消防泵站、消防控制室工程;
污水处理厂、除尘构筑物、环境监测站工程;
港区办公楼、候工室,大门、围墙、单身宿舍等生产与辅助建(构)筑物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等

7

供电、照明工程

港区供电电源工程;
总降压站、变(配)电所工程;
供电线路、室外照明、防雷与接地系统、维修设施等工程;
港口岸电设施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8

控制工程

港区生产控制系统及管理系统工程;
中央控制室等工程

系统集成,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9

信息与通信工程

港区自动电话、有线生产调度电话无线集群通信工程;
宽带网络接入与电子数据交换工程;
海岸电台、船舶电子导助航工程;
消防专用监控和通信工程;
工业电视系统、安全防护、综合传输线路系统工程等

系统集成,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0

给水排水工程

港区水源设施、净水厂、给水管网、供水调节站等给水系统工程;
港区综合雨、污水排水管网、泵站、防洪设施(泄洪、截洪沟渠及泵站)等排水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1

采暖、通风、供热与动力工程

港区供热锅炉房与管网工程;
通风及空调工程;
干式除尘工程;
动力系统(氮气站、空压站、动力管道等)等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2

维修和供油工程

港区港口机械维修车间,港口供油加油站、储油罐等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3

消防工程

港区水上、陆域消防站工程;
港区码头及陆域建构筑物、供电照明、通风、控制、信息与通信系统等防火措施工程;
消防控制室;消防供水及泵站等消防系统工程;
消防设备购置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4

环境保护工程

港区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噪声防治等系统工程;
防尘网工程;
水上溢油及液体化工品污染等防治设施工程;
绿化工程;
环境监测站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绿化工程等

15

交通工程

港区交通控制及标志工程;
港内铁路、桥涵系统等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铁路、桥涵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16

导助航设施工程

灯塔、导标及助航标志等工程

导助航建(构)筑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7

港作车船

港区生产作业、管理车辆及船舶;
港区消防、环保等专用车辆及船舶等

车辆、船舶购置和建造

18

其他工程

 

 

19

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码头、栈(引)桥、道路、桥涵工程;
施工场地、仓库、构件临时预制场、滑道等工程;临时围堰工程;
施工降排水工程;
临时供电、供水、供暖、通信工程;
防汛、防冰、防台设施等防护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设施;
施工警戒标志;
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措施;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设施维护、拆除、恢复工程;
施工期环保措施、水土保持措施;
各类施工措施等

注:表中内容不含专项概算内容。

5.2.4-2航道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内容

内河航道工程

 

 

(一)

航道整治工程

 

 

1

疏浚工程

疏浚工程

挖、吹、运、卸泥工程等

2

炸礁及挖岩工程

炸礁工程、挖岩工程

爆破、清渣、弃运及附属工程;
岩石破碎、挖除、弃运及附属工程等

3

整治建筑物工程

堤坝、护岸和固滩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4

跨河桥梁工程

跨河桥梁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5

航标工程

岸标、浮标、标志、航行水尺等设施工程;
航标站;
航标遥测监控系统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通信与控制工程

通信与控制系统工程;
机房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7

信息化工程

宽带网络接入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工程;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
安全防护系统工程;
综合传输线路系统;数字化航道系统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8

管理与维护设施工程

航道管理、维护设施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环保处理、管理、监测工程;
景观绿化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0

水土保持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1

建设期维护工程

航道及各类整治建筑物建设期维护工程;
建设期航标维护等

交工至竣工验收期内航道、整治建
(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设施的维护性工程

12

车船购置

运营及管理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购置

13

其他工程

 

 

14

临时工程

施工导标、围堰、降排水工程;
临时预制场及施工场地、仓库等工程;
临时交通工程(码头、道路等);
临时供电、供水、供暖、通信工程;
防汛、防冰防台设施等防护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设施工程;
施工警戒标志;
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拆除、恢复工程;
各类施工措施等

(二)

通航建筑物工程

1

航道整治工程

上下游引航道锚地疏浚工程;
固滩、炸礁等整治建筑工程

航道及锚地挖、吹、运、卸泥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炸礁、挖岩、清渣工程等

2

水工建筑物工程

船闸、升船机建筑工程;
上下游引航道护岸工程;
导航、靠船建筑物工程;
前港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3

输水系统工程

输水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
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金属结构工程

闸阀门、升船机承船厢(车)、拦污栅等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5

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阀门启闭机,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驱动系统设备、平衡重系统设备及厢室设备(或斜面升船机牵引设备、斜坡道设备),移动系缆、拖动系统,起重等设备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电气与控制工程

动力、拖动系统工程;
变配电站(所)及供电照明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7

控制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8

生产与辅助建筑物工程

厂区车间、仓库、调度及办公用房、围墙、大门等建筑物工程;输水、控制、供电、消防等建筑物工程;食堂、单身宿舍等建筑物工程;
生产与辅建区道路场地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等

9

通信工程

自动电话、有线生产调度电话、无线通信、消防专用通信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0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1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2

交通工程

厂区道路、桥梁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13

消防工程

消防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环保设施、管理、监测设施工程;
景观绿化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5

水土保持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6

导助航工程

电子导航、助航工程;
岸标、浮标、标志、航行水尺等设施工程;
航标遥测监控系统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7

锚地与锚泊服务区工程

锚地设施工程;
锚泊服务区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8

信息化工程

宽带网络接入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工程;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
安全防护系统工程;
综合传输线路系统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19

观测设施工程

通航建筑物观测设施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20

维修工程

设备维修车间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21

车船购置

生产及管理车辆船舶;
厂区消防、环保等专用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购置

22

临时工程

 

 

23

临时工程

施工导标、临时围堰、降排水工程;
临时预制场及施工场地、仓库等工程;
临时交通工程(码头、道路等);
临时供电、供水、供暖、通信工程;
防汛、防冰设施等防护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措施;
施工警戒标志;
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拆除、恢复工程;
各类施工措施等

沿海航道工程

1

疏浚工程

航道、锚地疏浚工程

航道及锚地挖泥、抛(吹)泥工程;
炸礁、挖岩、清渣工程等

2

水工建筑物工程

导流防沙堤工程;
护岸、纳泥围堰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3

导助航工程

岸标、灯桩、浮标等航标工程;
航标站;
助航标志设施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海岸电台、船舶电子导助航、差分卫星定位系统等;
水上通信导航和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5

环境保护工程

环境保护及环境监测站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其他工程

 

 

7

临时工程

临时围堰工程;
临时预制场及施工场地、仓库、吹泥站等工程;
临时交通工程(码头、道路等);
临时供电、供水、通信工程;
防汛、防冰设施等防护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设施;
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拆除、恢复工程;
各类施工措施等

航运枢纽工程

(一)

挡泄水建筑物工程

1

挡水建筑物工程

土石坝、混凝土坝等建筑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与防渗处理、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2

泄水建筑物工程

节制闸、水闸等建筑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二)

通航建筑物工程

1

水工建筑物工程

船闸、升船机建筑工程;
上下游引航道护岸工程;
导航、靠船建筑物工程;
前港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2

输水系统工程

输水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3

金属结构工程

闸阀门、升船机承船厢(车)、拦污栅等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闸阀门启闭机,升船机承船厢提升设备、驱动系统设备、平衡重系统设备及厢室设备(或斜面升船机牵引设备、斜坡道设备),移动系缆、拖动系统,起重等设备工程

机械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5

电气与控制工程

动力、拖动系统工程;
变配电站(所)及供电照明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控制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7

导助航工程

电子导航、助航工程;
岸标、浮标、标志、航行水尺等设施工程;
航标遥测监控系统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8

锚地与锚泊服务区工程

锚地设施工程;
锚泊服务区工程

建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三)

电站工程

1

引水建筑物工程

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建(构)筑物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2

电站厂房与开关站工程

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站)厂房、开关站(变电站、换流站)、尾水等建(构)筑物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3

泄洪建(构)筑物工程

溢洪道、泄洪洞、冲沙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4

堤防及库岸建筑物工程

枢纽区堤防及库岸筑堤、围护、整体垫高、护岸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

5

航道整治工程

枢纽区疏浚工程;
固滩、炸礁等整治建筑工程

上下游引航道及锚地挖、吹、运、卸泥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炸礁、挖岩、清渣工程等

6

鱼道建筑物工程

鱼道建筑物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等(与拦河坝相结合的,可作为其组成部分)

(四)

机电与金属结构工程

1

水力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轮机(水泵)、水轮发电机组、电动机、主阀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2

辅助机械设备及安装工程

起重设备、油、气、水、量测等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3

电工工程

主要电力设备工程(水电厂电气主接线,主变压器、断路器、换流设备、启动装置、高压电缆和母线等;过压保护与接地系统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工程等

4

电气二次工程(水电厂、泵站及水闸的自动控制,水电厂继电保护、二次接线,电工试验室、工业电视系统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5

电厂通信工程(水电厂系统通信及水文气象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泄水、通航、引水等建筑物闸门启闭机、电力拖动和自动控制电气设备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7

金属结构工程

泄水建筑物闸门及启闭设备工程

设备及材料购置、制作、运输、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8

引水建筑物闸门、拦污栅及启闭设备工程

设备及材料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9

尾水建筑物闸门、拦污栅及启闭设备金属结构工程

设备及材料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10

施工导流建筑物闸门及启闭设备金属结构工程

设备及材料购置、制作、安装及拆除和附属工程等

11

其他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工程

设备及材料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等

(五)

消防工程

1

消防工程

枢纽区消防供水及专用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及附属设施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六)

生产生活区建筑物及设施工程

1

生产与辅助建筑物工程

厂房(不含发电厂房)、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围墙、大门等建筑物工程;
供电、控制、通信、信息、监测、消防、
环保、给排水及污水处理、采暖通风及空调、动力系统等建筑物工程;
单身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工程;
生产及辅建区道路、场地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等

2

通信及照明工程

通信及照明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3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采暖通风、空调工程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5

动力系统工程

动力系统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及附属设施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信息化工程

宽带网络接入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工程;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
安全防护系统工程;
综合传输线路系统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7

维修工程

维修车间等

维修车间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8

景观及绿化工程

枢纽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

绿化基础处理及栽种铺护工程;
景观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七)

相关工程

1

交通工程

枢纽区道路、桥梁工程等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2

车船购置

生产及管理车辆船舶;
枢纽区消防、环保等专用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购置

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

环保工程;
环境管理、监测工程等环境保护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水土保持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5

工程及安全监测

施工期和运营期主要建(构)筑物内外部工程及安监测观测;
水文、泥沙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
水库诱发地震、滑坡及其他专项观测监测工程等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6

其他工程

 

 

7

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围堰、导流工程,降排水工程;
临时施工场地、仓库工程等;
临时交通(航道、码头、道路、桥涵、铁路等)工程;
砂石料及混凝土系统工程,机械修配与综合加工系统工程;
临时场外供电工程;
临时房建工程;
防护工程;
防汛、防冰设施;
施工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供风、通信等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设施;
施工期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拆除、恢复工程;
各类施工措施等

注:表中内容不含专项概算内容。

5.2.4-3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

名称

内容

1

疏浚工程

船舶作业及回旋水域、进厂航道疏浚工程

挖泥及泥土处理工程;
炸礁、挖岩、清渣工程;
抛(纳)泥区围堰工程等

2

水工建筑物工程

船坞、船台、滑道、舾装或修船码头、升船池、防波堤、护岸等工程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附属工程

3

水工建筑物配套设备工程

船坞坞门、排灌水设备、引船设备工程;
船台、滑道设备工程等

设备与材料购置、制作及安装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4

其他专业工程

根据项目情况,参照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划分(表5.2.4—1、表5.2.4-2)相应内容确定

 

5

临时工程

临时围堰工程;
施工临时码头、栈(引)桥、道路、桥涵工程;
施工场地、仓库、构件临时预制场、滑道等工程;
施工降排水工程;
临时供电、供水、供暖、通信工程;
防汛、防冰、防台设施等防护工程;
施工期通航安全措施;
水上安全监控设施;
施工警戒标志;
测量定位设施;
施工期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和施工保障措施

建(构)筑物基础、主体及配套工程;
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制作、安装和附属工程;
设备基础及配套构筑物工程等;
拆除、恢复工程;
各类施工措施等

注:表中内容不含专项概算内容。

5.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般规定

5.3.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工程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中,自项目筹备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构成建设投资、除工程费用以外、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所需的费用。

5.3.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应根据本节规定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计列。

5.3.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包括建设用地用海费、建设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生产准备费、竣工验收前相关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3.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外部配套项目,以及航运枢纽建设项目中的“水库移民征地拆迁补偿”等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在相应专项概算中计列。

5.3.5水运支持系统工程和水运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参考相应项目计算办法调整并计算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3.6建设用地用海费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进行水运建设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征用费或建设用地、用海使用费及其他。对于航运枢纽建设项目,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补偿费,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规定在相应专项概算中计列。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1建设用地征用费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用地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用地范围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费用项目标准,以及相关行业颁布的专业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指征用和占用土地(分耕地和其他土地)、鱼塘、水生物养殖场等所需的补偿费用;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指补偿附着于被征用土地之上的青苗、农作物、树木、水生物以及房屋、水井等所需的费用;

(3)安置补助费指因土地、渔场等被征用后,用于需安置的农民、居民等的补助费用;

(4)建筑物迁建费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等的迁建补偿费用;

(5)耕地开垦费指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或因没有条件开垦及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相关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用;

(6)复垦费指建设项目临时占用耕地、鱼塘等,在工程完工后将其复还所需的费用;

(7)其他,指建设用地征用所需的其他费用,如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地图编制费、勘界费等。

5.3.6.2建设用地、用海使用费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土地、海域(或水域)使用权所需的建设用地、用海(或水域)使用费及相关费用等。费用应根据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相应标准计算。

5.3.6.3其他,指依据国家、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需要计列的建设用地所需的其他有关费用,如环境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根据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相应标准计算。

5.3.7建设管理费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完成项目工程建设,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的建设期内所需的项目建设管理性质费用,主要应包括项目单位开办费和项目单位经费,以及代建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7.1项目单位开办费指新组建的项目单位为保证正常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初始费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和生活临时用房、车船和办公生活设备、其他用具用品购置或租赁所需的费用,以及用于开办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费用应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按下列方法计列:

(1)办公和生活临时用房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工程所在地临时用房造价或房屋租价指标计列,所需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条件不具备的,可按表5.3.7-1指标估列:

5.3.7-1办公和生活临时用房面积指标

序号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办法及指标

1

航运枢纽、综合性港口

S=2000m2+项目单位定员×(25~30)m2

2

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一般港口、单一疏浚及吹填造陆等

S=1000m2+项目单位定员×(25~30)m2

注:S-临时用房建筑面积(m2)

(2)车船购置费,根据相关规定或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类型、规格及数量,按市场价格编制分项概算:

(3)办公设备及设施、其他用具用品购置,以及用于开办工作的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求确定的品种、规格、数量,按市场价格编制分项概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项目单位定员人数乘以10000/人指标估列。

5.3.7.2项目单位经费指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日常管理所需的经常性费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资及相关费用(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办公和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办公和生活用品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竣工验收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水电费、信息通信费、采暖费等,以及其他管理性质支出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建设管理需要,以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表

5.3.7-2费率计算。

5.3.7-2项目单位经费费率(%)

序号

工程费用合计M
(万元)

建设项目类型

航运枢纽

通航建筑物

港口

航道整治

1

M≤5000

4.92

4.81

4.81

4.16

2

5000<M≤10000

2.78

2.36

2.31

1.81

3

10000<M≤30000

2.1

0

1.79

1.74

1.37

4

30000<M≤50000

1.59

1.35

1.32

1.03

5

50000<M≤100000

1.43

1.22

1.19

0.93

6

100000<M≤200000

1.22

1.04

1.01

0.79

7

200000<M≤300000

0.79

0.67

0.66

0.51

8

300000<M≤500000

0.51

0.43

0.42

0.33

9

500000<M≤800000

0.38

0.32

0.32

0.25

10

800000<M≤1000000

0.29

0.25

0.24

0.19

注:①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参见附录F:

②单一疏浚、吹填造陆项目按航道整治工程项目乘以0.6系数:

5.3.7.3代建管理费指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代建管理内容、要求及市场因素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参照相关标准或办法计列;代建管理费的费用项目及内容不得与项目单位开办费和项目单位经费重复计列。

5.3.8前期工作费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准或备案之前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或项目申请书编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观测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应据实计列,尚未确定费用额度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标准或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应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办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有关资料计列,并应列明相应资料信息及计算办法。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行性研究费(或项目申请书编制费)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和评审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等所发生的费用:

(2)研究试验费指项目前期建设方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咨询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以及按照设计咨询要求必须进行试验、验证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勘察观测费指项目前期为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进行的勘察、观测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主要包括为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论证和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5.3.9勘察设计费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专项咨询、编制造价控制文件等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设计文件第三方技术咨询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1勘察费指进行各类工程勘察(含施工前第三方测量)所需的费用,费用计列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已完成的勘察工作,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计列:

(2)对未完成的勘察工作,费用按合同计列;

(3)条件不具备的,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定额及标准计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办法。

5.3.9.2设计费指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相应造价文件,以及编制竣一工图文件、进行工程专项咨询等所需的费用。费用根据合同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基本设计费与其他设计费之和计列,上述费用计算参考办法如下:

(1)基本设计费主要包括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其他造价文件、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基本设计费参照工程费用乘以表5.3.9-1费率计算:

表5.3.9-1基本设计费参考费率表

序号

工程费用M(万元)

基本设计费费率(%)

1

M≤500

7.88

2

500<M≤1000

6.35

3

1000<M≤3000

4.54

4

3000<M≤5000

4.05

5

5000<M≤10000

3.85

6

10000<M≤20000

3.50

7

20000<M≤40000

3.42

8

40000<M≤60000

3.28

9

60000<M≤80000

3.19

10

80000<M≤100000

3.10

11

100000<M≤200000

2.89

12

200000<M≤400000

2.69

13

400000<M≤600000

2.57

14

600000<M≤800000

2.50

15

800000<M≤1000000

2.44

注:①施工图预算或其他造价文件编制及竣工图编制费分别为基本设计费的10%、8%;

②离岸孤立建筑物工程、航运枢纽工程乘以1.15系数:

③单一疏浚、吹填造陆项目设计费用乘以0.85系数:

④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复杂程度乘以1.20-1.50系数:

⑤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参见附录F。

(2)其他设计费主要包括根据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提供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进行非标准设备设计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前编制总体设计的,按建设项目基本设计费的5%增计总体设计费;

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以上设计人承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设计费的5%增计工程设计协调费;

③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按非标准设备本体概算价值的10%~20%计列;

(3)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费根据合同或参考类似工程资料计列;

(4)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设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或参考类似工程资料计列:

(5)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审核设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或参考类似工程资料计列;

(6)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一般为4:6(对于航道整治工程工作量比例为6:4),不同阶段设计费按上述比例划分。

5.3.9.3设计文件第三方技术咨询费指根据相关规定,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由第三方对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以及对造价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咨询所需的、由项目单位支付的费用。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列或根据咨询.工作量考虑;条件不具备的,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乘以表5.3.9-2费率计算。

表5.3.9-2设计文件第三方技术咨询费参考费率表(%)

序号

建筑安装工程费M(万元)

初步设计
(航道整治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
(航道整治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

造价文件

设计文件

造价文件

1

M≤5000

0.16

0.032

0.24

0.048

2

5000<M≤10000

0.13

0.026

0.195

0.039

3

10000<M≤50000

0.11

0.022

0.165

0.033

4

50000<M≤100000

0.1

0.02

0.15

0.03

5

100000<M≤200000

0.09

0.018

0.135

0.027

6

200000<M≤300000

0.08

0.016

0.12

0.024

7

300000<M≤500000

0.06

0.012

0.09

0.018

注:①“设计阶段”栏括号表示相应费率亦对应括号内所示 工程及设计阶段;

②对于离岸孤立建筑物工程、航运枢纽工程,其费率可根据技术审核咨询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③单一疏浚、吹填造陆项目咨询费用乘以0.85系数;

④不进行造价文件专项审查咨询的项目不得计列造价文件审查咨询费;

⑤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参见附录F:

5.3.9.4其他,指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进行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如勘察设计专项评审、咨询会议、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编制等;对于已实施的项目,费用应据实计列;未实施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内容及深度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计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办法。

5.3.10监理费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由监理人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施工期环境监理等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其他相关服务费及施工期环境监理费等,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0.1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项目需要和工作内容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需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乘以表5.3.10费率计算。

表5.3.10施工监理服务费参考费率表

序号

工程费用M(万元)

费率(%)

1

M≤500

3.63

2

500<M≤1000

3.31

3

1000<M≤3000

2.86

4

3000<M≤5000

2.66

5

5000<M≤10000

2.4

0

6

10000<M≤20000

2.16

7

20000<M≤40000

1.95

8

40000<M≤60000

1.82

9

60000<M≤80000

1.73

10

80000<M≤100000

1.66

11

100000<M≤200000

1.49

12

200000<M≤400000

1.34

13

400000<M≤600000

1.25

14

600000<M≤800000

1.19

15

800000<M≤1000000

1.14

注:①离岸孤立建筑物工程、航运枢纽工程监理费用乘以1.15系数;

②单一疏浚、吹填造陆工.程监理费用乘以0.85系数;

③设备购置费占工程费用40%以上时,按设备购置费的40%计入计费基础;

④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参见附录F

5.3.10.2其他相关服务费指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监理服务工作内容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施工监理服务费的5%~10%估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勘查阶段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2)设计阶段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3)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5.3.10.3施工期环境监理费指根据环境保护审批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实施工程施工环境监理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监测费、环境跟踪监测等。费用应根据环境评价及批复意见的有关内容,按相关标准或参考有关资料计列,并应列明相应依据、资料信息及计算办法。

5.3.10.4利用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外方监理费,其项目及费用应按有关协议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相关标准或参照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依据、资料信息及计算办法。

5.3.11研究试验费指项目建设期间,为工程建设提供或验证设计参数、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以及按照设计需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观测、验证等工作所需的费用。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费用不包括由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费用,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用,以及由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2)费用根据合同计列;未订立合同的,根据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考虑实际情况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

5.3.12招标费指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招标代理费、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费用,以及进场交易费用等。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1招标代理费指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签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项目需要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拟定招标方案项目的概算金额乘以表5.3.12费率计算。

表5.3.12招标代理费参考费率表(%)

概算金额M
(万元)

服务类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M≤100

1.5

1.50

1

100<M≤500

1.1

0.8

0.7

500<M≤1000

0.8

0.45

0.55

1000<M≤5000

0.5

0.25

0.35

5000<M≤10000

0.25

0.1

0.2

10000<M≤50000

0.05

0.05

0.05

50000<M≤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M≤500000

0.008

0.008

0.008

500000<M≤1000000

0.006

0.006

0.006

注:费用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法参见附录F

5.3.12.2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等造价文件所需的费用,应按项目实际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参照第5.3.9.2款的相关造价文件编制计费方法计算。

5.3.12.3拟自行招标的工程,可根据招标工作内容计列招标-工作费用,并列明相关依据及计算方法。

5.3.12.4进场交易费指根据相关规定或管理需要,工程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所需的费用。项目及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和办法计列,并列明相关依据及计算方法。

5.3.1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指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所需的、在设备材料价格以外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技术合作费和银行担保承诺费等。费用应根据建设需要,按相关协议计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相关标准或参照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依据、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费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合作费主要包括派遣出境人员进行设计联络、设备监造、材料监检、培训等发生的差旅费、生活费、保险费,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发生的现场办公费、往返现场交通费、生活费及接待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软件、专利和技术转让费、翻译复制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等;

(2)银行担保承诺费主要包括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用。

5.3.14生产准备费指在项目建设期间,为准备项目正常生产、营运或使用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费、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等,各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4.1联合试运转费指建设项目的各种生产设备、设施等在施工安装完毕,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单机重载试运转或生产系统重载联合试运转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主要包括联合试运转所需的材料、燃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船舶和机械使用费,工具用具和低值易耗品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费用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参照工程费用中需要联合试运转的设备购置费乘以表5.3.14相应费率计列:

表5.3.14联合试运转费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率(%)

1

航运枢纽工程

0.20

2

通航建筑物工程

0.30

3

港口工程

使用系统设备的散货、液体化工及综合性码头工程

0.70

4

单一的杂货及集装箱码头工程

0.30

(2)联合试运转期间的收入在费用中予以抵扣:

(3)费用不包括设备安装工程费中的调试及试车等费用。

5.3.14.2人员培训及提前进厂费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前,生产单位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安排的需提前进厂(港)生产人员的经费和自行组织对生产人员培训所需的经费。费用及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费用内容主要包括提前进厂(港)人员及需要培训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培训及学习资料费等;但不包括设备供货附加的设备操作及管理、培训所需的费用;

(2)费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

5.3.14.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正常生产、运营和管理必须购置的办公、生活家具和用具等所需的费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食堂、浴室、单身职工宿舍等所需的家具、用具等的购置费用;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按相关标准或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按设计定员乘以费用参考指标计列,费用参考指标为每人5000~10000元。

5.3.15竣工验收前相关费指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工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竣工前测量费、实船适航试验费、航道整治效果观测费、断航损失补偿费等。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5.1竣工前测量费指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港口工程施工水域内港池、航道、锚地等进行扫测,对航道工程施工区域和航行区域进行测量,以及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时进行测量等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相关标准或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

5.3.15.2实船适航试验费指航道工程中新开航道、整治后提高航道等级或通航标准的航道或渠化后的航道,在竣工验收前按设计确定的通航船舶标准,组织实船通航试验所需的费用。费用内容主要包括试航船队准备、航行,护航船舶航行费用,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实船适航试验人员的人工费等(扣除试航船舶营运收益)。费用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及拟定试航次数天数等因素,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相关资料或营运船舶的费用计算标准计列,并列明相应依据、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

5.3.15.3航道整治效果观测费指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设计及整治效果,对整治后的航道区段进行水下地形和水文情况的观测分析等工作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

5.3.15.4断航损失补偿费指通航河段因进行施工而临时断航,对造成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补偿所需的费用。费用应根据断航期限、航段通航及运量情况、需要采取的措施及补偿范围等,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

5.3.16其他相关费用指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所必须进行的、需要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计列的、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项目,包括工程保险费、各类检验及检(监)测费、各类专项评价及评估费、第三方审计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按相关标准或计算办法编制费用项目分项概算,并列明相应依据及计算方法;条件不具备的,可参考相关资料计列,并列明相应资料信息及计算方法。各项费用项目内容应明确,依据应合理有效。 

5.4预留费用

5.4.1预留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物价上涨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基本预备费指初步设计阶段预留的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或费用,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初步设计范围内,施工图设计阶段或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增加的工程内容及费用;

(2)-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等增加的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剥离和修复所需的费用。

5.4.1.2基本预备费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工程费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乘以2%~5%计算。

5.4.1.3物价上涨费指建设项目自概算编制时起至竣工投产期间内,由于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需要在概算中计列的费用。费用应根据计算建设工期、分年度计划投资概算金额等参数按式(5.4.1)计算。

式中E——物价上涨费(万元);

N——计算建设工期(年),自概算编制始至计划竣工验收期止;

n——建设年度:

Fn——第n年的年度投资概算金额(万元),为工程费用与不含建设用地用海费用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

P-年投资价格指数,为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投资价格指数。

5.5建设期利息

5.5.1建设期利息指在项目建设期内为工程项目筹措资金所需的债务资金利息和融资费用。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1债务资金利息指建设项目投资中分年度使用国内或国外债务资金,在建设期内应归还的利息,主要包括贷款利息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所需的费用;费用及计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外债务资金利息按外币计列;其他债务利息应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或协议,按相应标准或办法计列;

(2)国内贷款利息根据需付息的分年度贷款金额(为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与预留费用之和)、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参数,按式(5.5.1)计算。

式中Q——贷款利息(万元);

N——贷款年限(年);

Pn——第n年年初贷款本息累计(万元);

An——第n年当年贷款额(万元);

i——贷款协议确定的或编制期贷款年利率。

5.5.1.2融资费用指项目资金筹措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股票或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融资费用。各项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或协议,按相应标准或办法计列。

5.6专项概算

5.6.1专项概算项目指应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需要单独列项、单独组织实施,并需要其他行业或地方管理的配套项目。

5.6.2专项概算应根据本规定按有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单独编制,并应汇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5.6.3专项概算应按照不同建设项目的管理需求和专业性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