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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船舶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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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调遣费指施工船舶、设备等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由原施工地点(或由基地)到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
二、船舶调遣按调遣方式分为自航调遣和拖带调遣。
(一)自航调遣包括耙吸挖泥船、自航链斗挖泥船、拖轮、自航泥驳和锚(机)艇的调遣。
(二)拖带调遣包括非自航挖泥船、吹泥船、接力泵船和非自航泥驳的调遣。
三、船舶调遣定额按调遣地区分为沿海区域调遣、内河区域调遣。
四、工作内容:船舶执行调遣和准备、结束调遣以及人员、设备、仪器、材料的调遣,准备、结束调遣主要包括船舶封舱、启舱、改装、拆除、复原等工作内容。
五、调遣定额包括往返各100海里的执行调遣所需的定额消耗量和往返一次的准备、结束调遣所需的定额消耗量。
六、其他说明:
(一)拖带调遣定额中,非自航挖泥船、吹泥船及接力泵船的调遣为一拖一调遣;非自航泥驳的调遣为一拖二调遣,若需要一拖一调遣时,其定额中泥驳定额消耗量按二分之一计算。
(二)山区河流自航调遣定额消耗量同内河区域;山区河流拖带调遣中执行调遣定额消耗量按内河区域增加0.3的系数计算,准备、结束调遣定额消耗量同内河区域。
(三)自航调遣船舶和拖带调遣中的拖轮,其执行调遣艘班均按使用艘班计算,艘班费中的燃料消耗量按《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JTS/T278-2-2019)中“自航船舶调遣航行期间燃料消耗量表”调整;准备、结束调遣艘班和拖带调遣中的被拖船舶执行调遣艘班均按停置艘班计算。
(四)人员、设备、仪器、材料等的调遣费用按船舶执行调遣和船舶准备、结束调遣基价之和的5%计算。
(五)调遣距离小于25海里时,不计算施工队伍调遣费,大于等于25海里时按实际距离计算施工队伍调遣费。
(六)调遣次数,工期在一年以内原则上按一次计算,工期超过一年的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七)排泥管线装泥驳调遣,应根据排泥管线的种类、规格、长度和泥驳规格及航行安全等要素安排泥驳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