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册 说 明 |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防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其他,共九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 1. 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 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应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 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 《市政工程消耗量》ZYA1-31-2021第三册《桥梁工程》; 3.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定额》(2017); 4.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设计规范; 5. 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标准图集; 6. 国家及省、市有关的计价依据、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定额混凝土、砂浆是按预拌考虑的,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中混凝土、砂浆拌制调整项目。 六、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 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 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七、本册定额中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按实计算。 八、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工程》相关项目。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