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电力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说明


  1 规则说明
  1.1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1.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本规则中的术语
  2.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 自然层
  按照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3 架空层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4 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5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空间。
  2.6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7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8 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9 建筑物通道
  由于交通等原因穿过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形成的建筑空间。
  2.10 架空走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11 勒脚
  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加厚的部分。
  2.12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13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14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15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坐落在地面上的橱窗。
  2.16 阳台
  突出或凹进外墙供使用者进行活动的建筑空间。
  2.17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18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19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建筑空间。
  2.20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建筑空间。
  2.21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2 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23 天桥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利用支架(柱)架空的水平交通廊道。
  2.24 建筑
  临时建筑与永久建筑的统称;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统称。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4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照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照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5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6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照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7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按照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按照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应按照其利用部位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照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照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9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10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照其永久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1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12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照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13 建筑物内的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电缆竖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应按照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14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照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照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6 建筑物的阳台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7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等,应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8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分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19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照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20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照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21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照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22 天桥面积不分高度按照天桥水平长度计算。
  4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4.1 建筑物通道。
  4.2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
  4.3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
  4.4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
  4.5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4.6 室外沟道、油池、水池、井、设备基础、箱罐基础。
  4.7 水渠、截洪沟。
  4.8 防火墙。
  4.9 围墙、地坪、道路、支架、挡土墙、绿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