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用电计量、采集监控

 


说明


  1.本章内容
  本章包括电能计量系统安装调测、智能用电系统安装调测、供电服务系统安装调测。
  2.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1)支架等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使用时套用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关子目。
  (2)光缆敷设,设备电源电缆(线)的敷设,配线架跳线的安装、焊(绕、卡)接等有关线缆安装、布放,使用时套用本册“第一章通信工程”相关子目。
  (3)营销系统主站平台相关的部分设备安装调测,使用时套用本册“第二章配电自动化”相关子目。
  3.工程量计算规则
  (1)智能电表、关口表以“块”为计量单位;用户计量表箱以“台”为计量单位。
  (2)数据集中器、电表采集器、北斗卫星装置、厂站电能量采集终端、低压分支线路采集设备、通信协议转换器、信号放大器、中间继电器、无线中继器以“台”为计量单位。
  (3)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新型智能终端、售电管理终端以“台”为计量单位。
  (4)低压断路器适用于微型断路器(费控型)、塑壳断路器(智能型)、塑壳断路器(普通型)、微型断路器(普通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5)移动缴费终端、叫号机、自助服务终端以“台”为计量单位。
  (6)主站与数据集中器联调、数据集中器与电表采集器联调、电表采集器与电能表联调以“系统”为计量单位。
  (7)10kV计量组合式互感器以“台/三相”为计量单位。

  (8)移动缴费终端、叫号机、自助服务终端、人工话务台设备、会议电视终端机以“台”为计量单位。

  (9)四表合一终端、智能用电终端以“台”为计量单位。

  (10)客服平台系统调试以“套”为计量单位。

  4.定额套用及调整
  (1)数据集中器通信方案为双模(载波+无线)时,套用“抄表采集设备安装调测”子目“数据集中器(载波)”及“数据集中器(无线)”,调整系数为0.6。
  (2)非金属用户计量表箱可根据计量表位数套用相应的“用户计量表箱安装”子目,调整系数为0.85。
  (3)新型智能终端为终端本体安装调测,可根据新业务功能扩展,包含集抄功能时,可根据采集方案,系统调试套用“系统调试”相应子目;包含多表集抄功能时,可根据采集方案,系统调试套用“系统 调试
”相应子目,调整系数为1.5。
  (4)主站与数据集中器联调,按主站数量计算,适用于新建主站。
  (5)数据集中器与电表采集器的联调,按集中器数量计算,包含了集中器与主站的调试工作,1台集中器为1个系统。
  (6)电表采集器与电能表的联调,按采集器数量计算,1台采集器为1个系统。
  (7)项目改造户数以电能表为基数,改造户数超过1.5万户且电能表分布相对集中时,电能表、用户计量表箱、低压用户开关及配套线管的安装调测和拆除,调整系数为0.8。
  (8)OPLC(光纤复合低压电缆)光缆敷设可套用布放设备电缆子目;接续参照用户光缆接续相关子目,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3。
  5.未计价材料
  设备连接电缆、设备支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