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 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内容

包括预制基础安装,钢筋加工制作及安装,现浇基础,钢管桩基础,岩石锚杆基础,钻孔灌注桩基础,预制桩基础,挖孔基础护壁,排水(洪)沟、护坡、挡土墙砌(浇)筑,防撞墩(护筒)浇制(安装),防腐。

二、本章不包括内容

1.桩基检测,发生时另行计算。

2.钢筋、铁件镀锌。

3.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泥浆外运、处置,发生时按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另行计算。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基础安装

1.底盘、卡盘、拉线盘安装:区分每块重量,按设计数量,以“块”为计量单位计算。

2.套筒安装:区分每基根数,按设计数量,以“基”为计量单位计算。

(二)钢筋加工制作及安装

钢筋加工制作:区分钢筋和钢筋笼,按设计图示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计算。

钢筋安装:区分钢筋和钢筋笼,按设计图示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计算。

(三)现浇基础

1.基础垫层

区分垫层材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2.混凝土搅拌与浇制

(1)基础混凝土浇制(含商品混凝土):区分每个基础的混凝土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2)保护帽浇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钢管桩基础

区分桩长,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计算。

(五)岩石锚杆基础

区分孔径、孔深,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计算。

(六)钻孔灌注桩基础

1.机械推钻成孔:区分土石质、孔深和孔径,按设计图示桩长,以“m”为计量单位计算。

2.混凝土浇灌(含商品混凝土):区分孔深,按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桩截面积加充盈量加加灌量,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计算公式:混凝土工程量(m3)=设计量充盈量加灌量

3.凿桩头:区分桩径,按设计桩数量,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七)预制桩基础

1.打桩:区分桩长,按设计桩长乘桩截面积,扣除桩尖的虚体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2.送桩:按桩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顶面标高至自然地坪另加0.5m长度计算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3.接桩:区分接桩方式,按设计接头数量,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4.截桩:区分单桩截面直径,按设计截桩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计算。

(八)挖孔基础护壁

1.现浇护壁:区分有筋、无筋,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充盈量,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2.预制护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九)排水(洪)沟、护坡、挡土墙砌(浇)筑

排水(洪)沟、护坡、挡土墙(浇)筑:区分砌(浇)筑方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防撞墩(护筒)浇制(安装)

1.现浇防撞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

2.水泥杆防撞护筒安装:按设计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一)防腐

1.拉线棒防腐:区分防腐材料,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计算。

2.混凝土基础防腐:按设计要求涂刷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

3.混凝土杆根部防腐:区分防腐材料和杆高,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使用说明

(一)基础充盈量与钻孔灌注桩加灌量

1.基础充盈量:充盈量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充盈量为:

(1)钻孔灌注桩基础、现浇护壁:设计量的17%

(2)挖孔基础:设计量的7%,若采用基础护壁时不计算充盈量。

(3)岩石锚杆基础:设计量的8%

2.钻孔灌注桩加灌量:加灌量等于加灌长度乘以设计桩截面积,加灌长度按设计规定加灌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加灌长度按0.5m计算。

(二)预制基础安装

套筒安装定额已包括二次灌浆工作,未包括基础的底盘安装,发生时执行“底盘安装”定额。

(三)钢筋加工制作及安装

地脚螺栓如成品购买,安装执行“钢筋安装”定额:如自制并安装,执行“钢筋加工制作”和“钢筋安装”定额。

(四)现浇基础

1.“铺石灌浆”“铺石加浇混凝土”基础垫层,砂浆或混凝土的用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未规定时,砂浆用量按垫层体积的20%计算,混凝土用量按垫层体积的30%计算。

2.灰土垫层不分石灰与土的比例,定额综合考虑。

3.混凝土基础及垫层浇制中,定额已含养护、浇制用水100m以内运输,运距超过时,养护、浇制用水的运输执行“工地运输”定额,其中养护用水量按每立方混凝土300kg计算。

4.定额按有筋、有模板基础考虑,无筋基础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95,无模板(含5m以内挖孔)基础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9计算。

5.当基础立柱、承台高出地面1.0m以上,需要搭设平台施工时,高出 地面1.0m以上部分基础立柱、承台浇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

6.杯口式现浇基础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5计算,包含二次灌浆工作,砂浆按未计价材料计。

(五)钢管桩基础

定额只包括钢管桩身部分,不包括桩基础承台垫层及承台混凝土浇制,发生时执行“现浇基础”相应定额。

(六)岩石锚杆基础

1.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锚式、承台式(不包括承台)。嵌固式岩石基础执行“现浇基础”相应定额。

2.承台浇制,执行“现浇基础”相应定额。

(七)钻孔灌注桩基础

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和GB/T50218-201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定额土石质分类:

(1)砂、黏土:粒径在2-20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50%的土层,包括黏土、粉质黏土、粉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

(2)碎、卵石:粒径在2-2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层,包括角砾、 圆砾及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块石、漂石,此外亦包括极软岩、软岩。

(3)岩石:除极软岩、软岩以外的各类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

2.凡同一孔中有不同土石质时,按岩土工程勘测提供的资料分层计算,不同土石质执行定额时,以钻孔总深度为孔深执行相应定额。

3.机械推钻成孔岩石定额中成孔机械“冲击成孔机”按带冲抓锥、冲击锥冲孔综合考虑,实际使用时,不同机械不作调整。

4.定额中钢护筒加工件在施工过程中主要起定位、保护孔口、保持泥浆水位(压力)、防止钻孔过程中的沉渣回流作用。

5.钻孔灌注桩成孔长(深)度为钻孔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深)度。

6.机械推钻成孔定额未包括泥浆外运、处置,发生时另行计算,工程量为:

设计零米以下部分体积(m3)×1.7t/m3(其中0.2t/m3为含水量)。

7.定额不包括基础防沉台、承台的浇制,发生时执行“现浇基础”相应定额。

8.“凿桩头”定额适用于钻孔灌注桩防沉台、承台基础,不适用岩石锚杆基础。

9.挖孔基础混凝土浇灌:

(1)孔深5m以上,执行“钻孔灌注桩基础”相应定额。

(2)孔深5m以内,执行“现浇基础”相应定额。

(八)预制桩基础

定额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方桩、管桩。

(九)排水(洪)沟、护坡、挡土墙砌(浇)筑

1.定额未包括挖方(或爆破)工作,发生时执行第2章“排水(洪)沟挖方(或爆破)”定额;护坡和挡土墙内侧如需要填土时,执行第2章“回填土”定额。

2.浆砌护坡和挡土墙砌筑中的砂浆用量,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未规定时,砂浆用量按护坡和挡土墙体积的20%计列。

(十)防腐

沥青清漆防腐按涂刷两遍考虑,特殊材料防腐是按设计要求涂刷特殊防腐材料,定额中已经综合考虑特殊材料的涂刷次数。

五、现浇混凝土、水泥砂浆配合比

1.现浇混凝土配合比见表3-1

3-1现浇混凝土配合比单位:m3

 

序号

混凝土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

水泥

中砂

碎石

备注

t

m3

m3

t

1

C10

42.5

0.266

0.539

0.813

0.180

碎石粒径为40mm以内

2

C15

42.5

0.288

0.509

0.873

0.180

3

C20

42.5

0.316

0.476

0.880

0.180

4

C25

42.5

0.360

0.447

0.926

0.180

5

C30

42.5

0.383

0.420

0.860

0.180

6

C35

42.5

0.411

0.400

0.860

0.180

7

C40

42.5

0.460

0.370

0.860

0.180

8

C20

42.5

0.351

0.495

0.850

0.215

灌注桩用,碎石粒径为15mm以内

9

C25

42.5

0.399

0.448

0.897

0.215

10

C30

42.5

0.451

0.410

0.800

0.215

11

C35

42.5

0.479

0.400

0.800

0.215

12

C40

42.5

0.536

0.370

0.790

0.215

13

C45

52.5

0.512

0.390

0.790

0.215

2.水泥砂浆配合比见表3-2

3-2水泥砂浆配合比单位:m3

项目

单位

砂浆强度等级

M15.0

M10.0

M7.5

M5.0

M2.5

42.5水泥

t

0.445

0.331

0.268

0.210

0.150

中砂

m3

1.180

1.180

1.180

1.180

1.180

t

0.220

0.220

0.220

0.220

0.220